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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国健(688336):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23:10:27 中财网
原标题:三生国健: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市场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的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1.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2.公司董事长以及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除此之外不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高级管理人员:
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奖金两部分构成。基本年薪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酬行情等因素制订相应的标准,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奖金为浮动奖金,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以及个人绩效达成情况确定。考核周期为年度考核,由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本薪酬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九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或目标,组织、实施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绩效考核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基本薪酬和绩效奖金按照其实际任期进行考核和计发。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被解除职务或擅自离职和自动离职的,其绩效奖金不予发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公司按相关规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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