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惠程(00216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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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30日 23:10:3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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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ST惠程: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2025年8月)

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的需要,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及其信息披露。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事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
第四条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公司业绩以及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
第二章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的审议与披露
第五条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更正会计差错,由财务部门负责事项研究、草拟有关方案、文件以及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咨询沟通,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与监管部门的咨询沟通工作,按有关程序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核通过后贯彻执行。
第六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第一节会计政策变更
第七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分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和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由财务部门拟定变更申请报告。
第八条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
第九条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
(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50%。
本节所述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后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据,净资产、净利润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
第十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应当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说明(如有)等。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外,还应当公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需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二节公司会计估计的变更
第十一条公司变更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
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
(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50%。
本节所述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假定公司变更后的会计估计已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适用,据此计算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据,净资产、净利润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
第三节公司会计差错更正
第十二条公司会计差错的更正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
(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更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出现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应当单独以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更正后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1.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2.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3.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第十六条公司如出现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本制度所列的会计差错,应当以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公司在临时报告中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如果更正事项涉及公司资产重组相关业绩承诺的,还应当说明更正事项对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影响;
(三)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如果公司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披露;
(四)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五)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更正事项的相关意见。
第十七条本制度所指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
(一)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
(二)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更正后的本年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三)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更正后的财务报表中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数据应以黑色加粗字显示。
第十九条如果公司对三年以前年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更正事项对最近三年财务报告没有影响,可以免于按本制度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定期报告,是指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日后尚未披露的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本制度所述财务信息:是指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编制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所含的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及定期报告中的其他财务信息。
(三)本制度所述财务报表,是指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的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附注。
(四)所有者权益,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五)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六)会计政策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政策开始起用的日期;(七)会计估计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估计方法开始起用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执行前公司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内容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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