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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惠程(002168):公司章程修正案(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23:10:36 中财网

原标题:*ST惠程:公司章程修正案(2025年8月)

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不再设立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将履职至本事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同时,为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运作效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全文中如新增或删除条款仅导致条款编号发生变更的,将不再逐条列示。现将具体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 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重庆惠程信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原为深圳市惠程电气有限责任公 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2002年12月18日深 府股[2002]44号文批准,依法整体变更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原为深圳市惠程电气有限责任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2002年12月18 日深府股[2002]44号文批准,依法整

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程电气有限责 任公司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在深圳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现营业 执照号为:914403007152119019。 ……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程电 气有限责任公司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 人;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在深 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152119019。 ……
第八条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 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 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第九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 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 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 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 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 东、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从小 做大,用未来引导现在。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创新赋 能,品质服务,增收增效回报股东和社 会。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该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 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该相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该 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 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 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票;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 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并定期查询主要 股东资料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 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 构。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 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及主要股东的持股 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 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查 阅、复制有关资料的目的、具体内容及 时间,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以及保 密协议,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向人民 法院请求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 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不成立: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向 人民法院请求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 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 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 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一年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 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 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六十一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 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

……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 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七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 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第七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 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 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第七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释和说明。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清算以及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八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类别股股东除外。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 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 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 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同 时对非关联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 计,并在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 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 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 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 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 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换届 选举时,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 拟选任的人数,由前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对董事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后,由董事会以单独的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由前任监事会提出拟任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 后,由监事会以单独的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披露上述拟任董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任期届满换届选举时, 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 的人数,由前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 事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决议通 过后,由董事会以单独的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 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提名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二)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 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或向 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 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提名股东同时应 当声明:“上述提名之候选人未出现本章程 第九十九条规定之情形。”提名股东同时应 就监事候选人是否符合本章程第一百四十 条之规定发表声明,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由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经董事 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单独的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应 由监事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经监事 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单独的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 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其本人的相关资料的真 实、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 事职责。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披露上述董事候 选人、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提 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董事候选人应当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披露上述董事候选人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 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 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 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 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 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 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 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 容。 上述提名方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应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 行审核,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经董事 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单独的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

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 于拟选人数。 独立董事提名方还应就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符合本章程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发表 声明,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 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 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 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 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 上述内容。 上述提名方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 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 核,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单 独的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 审核无异议,股东会方可进行表决。 董事会应当披露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内 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 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深圳证券交易 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 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 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 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就选举两名及以 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八十八条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 (一)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选举2 名及以上董事。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 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 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 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 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 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 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 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八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 决议。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不得以任何理 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九十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 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第九十三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第九十四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第九十五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为通过提案的当日。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通过 提案的当日。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 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 
  
  
  

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 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第一百零二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 间不得超过六年。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可设有一名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 生,直接当选董事。……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1/2。 公司暂不设置职工代表董事。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他人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过;(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七)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关联人也适用本条 规定。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 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零七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 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终止。
 第一百零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 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提名和选举程序、职权等相关事项应按照 法律、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 成,包括独立董事两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一人。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 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两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 司可以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 (十一)制定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 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的经营决策 权限为: …… (二)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对公司资产设置抵押, 资产抵押权限为一个会计年度内资产抵押 累计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 必须由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之外, 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的经营决 策权限为: …… (二)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对公司资产设置抵 押,资产抵押权限为一个会计年度内资 产抵押累计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所规定 的必须由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之 外,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谨慎授予董事长职权,不 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 长、经理等行使。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 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第一百一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 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 除责任。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 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 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 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 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 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除设 置审计委员会以外,另设置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均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四十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二条战略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 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 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 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解聘。
第一百三十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 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二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 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

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提请董事会审议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 项;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
第一百三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 制度;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 聘任。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 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 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 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向股东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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