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惠程(002168):公司章程修正案(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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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30日 23:10:3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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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ST惠程:公司章程修正案(2025年8月)

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不再设立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将履职至本事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同时,为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运作效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全文中如新增或删除条款仅导致条款编号发生变更的,将不再逐条列示。现将具体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为维护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
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重庆惠程信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原为深圳市惠程电气有限责任公
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2002年12月18日深
府股[2002]44号文批准,依法整体变更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原为深圳市惠程电气有限责任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2002年12月18
日深府股[2002]44号文批准,依法整 |
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程电气有限责
任公司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在深圳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现营业
执照号为:914403007152119019。
…… | 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程电
气有限责任公司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
人;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在深
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152119019。
…… |
第八条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
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
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第九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
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
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
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
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
东、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从小
做大,用未来引导现在。 |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创新赋
能,品质服务,增收增效回报股东和社
会。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该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
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该相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该
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
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
|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
上通过。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票;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 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
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并定期查询主要
股东资料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
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
构。 |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
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及主要股东的持股
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
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查
阅、复制有关资料的目的、具体内容及
时间,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以及保
密协议,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向人民
法院请求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
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不成立:
……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向
人民法院请求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
|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 |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
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
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 |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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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
|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
| 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
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一年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
| 面反馈意见。
……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
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
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
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 |
…… | |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三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
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七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
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
…… |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 |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第七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
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
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 第七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
释和说明。 | 和说明。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清算以及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八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类别股股东除外。
……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
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
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
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同
时对非关联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
计,并在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
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
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 |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
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
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
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 | 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 |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
| |
| |
| |
| |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换届
选举时,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
拟选任的人数,由前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对董事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后,由董事会以单独的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由前任监事会提出拟任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
后,由监事会以单独的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披露上述拟任董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任期届满换届选举时,
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
的人数,由前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
事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决议通
过后,由董事会以单独的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
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提名 |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二)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
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或向
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
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提名股东同时应
当声明:“上述提名之候选人未出现本章程
第九十九条规定之情形。”提名股东同时应
就监事候选人是否符合本章程第一百四十
条之规定发表声明,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由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经董事
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单独的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应
由监事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经监事
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单独的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
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其本人的相关资料的真
实、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
事职责。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披露上述董事候
选人、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 | 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提
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董事候选人应当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披露上述董事候选人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
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
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
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
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
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
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
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
容。
上述提名方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应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
行审核,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经董事
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单独的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 |
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
于拟选人数。
独立董事提名方还应就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符合本章程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发表
声明,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
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
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
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
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
上述内容。
上述提名方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
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
核,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单
独的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
审核无异议,股东会方可进行表决。
董事会应当披露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内
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
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深圳证券交易
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
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
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
交股东会选举。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就选举两名及以
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八十八条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
(一)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选举2
名及以上董事。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
……
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
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
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
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
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
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
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
第八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
决议。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不得以任何理
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九十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
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
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 | 第九十五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为通过提案的当日。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通过
提案的当日。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
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 | |
| |
| |
| |
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
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
| |
| |
|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
间不得超过六年。 |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可设有一名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
生,直接当选董事。 |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1/2。
公司暂不设置职工代表董事。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他人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
过;(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七)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关联人也适用本条
规定。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
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
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终止。 |
| 第一百零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
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
|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提名和选举程序、职权等相关事项应按照
法律、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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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
成,包括独立董事两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一人。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
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两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
司可以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
(十一)制定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
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的经营决策
权限为:
……
(二)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对公司资产设置抵押,
资产抵押权限为一个会计年度内资产抵押
累计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
必须由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之外,
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的经营决
策权限为:
……
(二)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对公司资产设置抵
押,资产抵押权限为一个会计年度内资
产抵押累计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所规定
的必须由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之
外,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和罢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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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谨慎授予董事长职权,不
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
长、经理等行使。 |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
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一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
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
|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
除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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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 第一百三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
|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
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
|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
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
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 |
|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
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
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 |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除设
置审计委员会以外,另设置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均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四十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
|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二条战略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
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
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
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解聘。 |
第一百三十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
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二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
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 |
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提请董事会审议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
项;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 |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 |
第一百三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 | 第一百四十九条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
制度;
……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
聘任。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三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
…… | 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
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
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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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
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向股东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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