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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电机(002249):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23:16:01 中财网
原标题:大洋电机: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行为和程序,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确保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行使。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若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召开股东会,应当报告广东证监局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八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事项除外);
(六)审议批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累计计算金额(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七)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事项除外):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上述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2.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4项或者第6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八)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及第十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一)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二)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三)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四)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五)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其报酬作出决议;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九条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公司可以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但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公司向前述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之外,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如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则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二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深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条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

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十五个工作日提供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一条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会,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及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或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事项,必须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1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会通知应当在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如根据本章程应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出公告,则有关公告同时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方法刊登。对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股东会通知也可以采用公告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其他需要列明的事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八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就延期召开或取消股东会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在不违反境内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从其规定。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规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时,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时,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时。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三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境外法人股东无公章的,可由合法授权人士签署。

第三十五条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有权决策机构决议等有效第三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召集人和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做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事项除外);
(六)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第(九)项规定的事项;
(七)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第四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提供担保事项除外)及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若任何股东须就相关议案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就指定议案只能够表决赞成或反对,则该等股东或其代表在违反前述规定或限制的情况所作出的任何表决不得计入表决结果内。

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四十九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第五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三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每3%表决权股份数最多可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单个提名人提名的人数不得超过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公司董事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每1%表决权股份数最多可提名1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单个提名人提名的人数不得超过拟选独立董事人数。

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若以上拟提名的董事人数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组成人数,将进行差额选举。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若一次选举的董事仅为一名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并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上增加董事候选人发言环节,由董事候选人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的工作计划,加强候选董事与股东的沟通和互动,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董事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获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获选人。公司根据董事候选人所获投票权的高低依次决定董事的选聘,直至全部董事聘满。

第五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八条公司负责制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股东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股东名称(包括股东代理人)、股东代码;
(三)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四)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五)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六)个人股东、法人股东的代表及其代理人的亲笔签名;
(七)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五十九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或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会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得以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影响股东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应当包括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该决议内容无效,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订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七十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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