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电机(002249):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23:16:05 中财网 |
|
原标题:
大洋电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中山
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使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从事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行为或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信息披露前,知悉该等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四)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和广东证监局,并应当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媒体上披露,同时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发行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A股”)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外资股(以下简称“H股”)的信息披露文件,除《香港上市规则》另有指明外,应当采用中英文文本。
交所的相关要求,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就H股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公司须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在公司网站、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以及《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刊登。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和相应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三章 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配)股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四)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信息公告;股票异动波动公告;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等;(五)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
1、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人员及构成,包括独立董事的配置情况;2、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及评价;
3、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4、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
(六)公司股东权益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2、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3、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重要事项。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的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申请发行证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披露。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及相关公开披露文件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第十六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五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A股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H股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年度业绩公告、中期业绩公告及任何《香港上市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报告或公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A股季度报告。
公司刊发A股季度报告的同时,应相应在香港联交所刊发相关报告;A股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A股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A股半年度报告。就公司的H股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业绩的初步公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予以披露;
(二)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A股年度报告;就公司的H股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且在股东会召开日前21天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A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信息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A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信息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A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鉴于公司同时在深交所A股和香港联交所H股上市,如果香港联交所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编制,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定期报告。
第六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外)及《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按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以上信息披露标准及格式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深交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及香港联交所相关规则及指引(如适用)编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深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其他相关规定(如适用)进行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
如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十二个月)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预告(以下(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如出现上述(三)情形,但属于下列比较基数较小情形的,经深交所同意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4元;
(三)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四)上一年第一季度每股收益低于或者等于0.02元。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时,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作出声明,并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后,应当持续关注公司业绩情况或者财务状况与此前预计的状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出现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一)因净利润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差异较大是指通过区间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20%或者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20%;通过确数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最新预计金额与原预告金额相比变动达到50%以上。
(二)因净资产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净资产为负值,最新预计净资产不低于零。
(三)因营业收入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最新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四)董事会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如适用)
(五)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行或者撤销风险警示,或者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若业绩预告修正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在业绩预告方面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公司在对前三季度经营业绩进行业绩预告及修正时,应当同时披露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1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第三季度(7月1日至9月30日)的业绩情况。
有关上述业绩预告及修正的编制和披露,应同时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有)。
第四十三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被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如在上年年报尚未披露时拟发布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应当在发布业绩预告的同时披露上年度的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有关上述业绩快报的编制和披露,应同时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有)。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后,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或有关交易,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他相关股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 股票交易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或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次一交易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第五十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是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公司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和广东证监局的指定联络人,对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责任如下:
(一)及时传达国家及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通知;(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秘办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进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且公司以及前述主体和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二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实施严格的管理,有关部门、下属公司及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及公司其它制度有关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转、对外发布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的信息范围、报告义务出发点、报告程序、报告义务人等。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报告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如下:
(一)财务部门报告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以及财务内控工作中获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投资部门报告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等事项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审计部门报告重大合同签订、公司重大诉讼与仲裁事项以及其他法律内控与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内部审计过程中获得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四)各业务部门报告其业务范围内发生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五)各下属公司报告下属公司发生的全部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五条 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为:
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在获知该信息时毫不迟延的汇报给第一负责人,并由第一负责人毫不迟延的报告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依法依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十八条 董秘办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财务负责人及信息披露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按照定期报告编制计划给予全力支持和配合,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负责监督编制定期报告的配合情况;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履行重大信息的报告、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在前述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六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信息、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六十五条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六十六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连)人名单及关联(连)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连)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连)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连)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连)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七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秘办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裁)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秘办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七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为:
(一)报告期结束后,董秘办负责编制定期报告,财务负责人及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部门负责人协助编制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阅;(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签发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签发审核意见;(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送审与披露事宜,董事会可授权董事会秘书可以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进行合理的修订;
(六)董秘办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定期报告及其相关文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信息知晓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三)董秘办依重大事件的实际情况及其信息披露有关标准和格式,负责临时报告的草拟;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草稿的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确认;(五)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草稿交公司董事长审阅,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报送深交所。
董事长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授权董事会秘书依据临时报告所涉及的相关内容,自行决定在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之前,是否将临时报告报经董事长或其他相关人员审阅;
(六)所有临时报告均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报送,同时在第一时间在指定信息披露的公共传播媒介上披露;
(七)董秘办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临时报告及其相关文件;(八)对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依据深交所意见,进行相关临时报告编制及披露。
第七十五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问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组织董秘办起草临时报告初稿并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七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对外报送及宣传文件、内部刊物、内部通讯等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报送,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相关部门报送、发布后应及时将对外报送及宣传文件、内部刊物、内部通讯等文件报送董秘办登记备案。
(一)董事长;
(二)经董事会书面授权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秘书;
(四)经董事会秘书授权的证券事务代表。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八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依据《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的规定与负责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的时间安排计划。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将审计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八十一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监管规则相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八十二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主要责任人,按照本制度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授权和深交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十三条 股东的责任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四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二)未经董事会会议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四)担任控股子公司的委派董事有责任将该公司的经营、投资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的情况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八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及其委员的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先行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审计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成员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审计委员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0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审计委员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信息,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第八十七条 经营班子的责任
(一)各部门部长、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裁报告其部门或者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投资情况,并应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二)经营班子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总裁或者指定负责的总监、部门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经营班子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十八条 信息披露信息报告分工明确如下:
(一)组织机构及结构的变化、劳动人事用工制度和薪酬制度的变化、重大人事变动等情况,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
(二)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市场环境变化等情况由财务管理部和营销部门负责提供;
(三)关联交易、重大经营合同、购销合同由法律审计部负责提供;(四)生产质量情况、新技术开发、新工艺推广、技术创新情况、专利与商标、重大安全、质量(对公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问题等,由质量管理部、创新与效率管理委员会及技术中心负责提供;
(五)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订立的借贷、担保、委托理财、买卖和赠与资产、租赁、筹资、融资、承包等相关财务数据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提供;
(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情况由董秘办负责提供;
(七)公司的发展战略、对外投资(包括控股子公司)情况由战略企划部和投资管理部负责提供;
(八)公司诉讼或仲裁事项由法律事务部负责提供。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九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时,应当有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股东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二)董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三)记载独立董事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四)记载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五)其他文件。
第九十一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文件由董秘办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
以公司名义对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董秘办存档保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其他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秘办负责保存。
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十二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秘办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董秘办负责提供。
第十二章 信息的保密
第九十三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上述责任人签订信息保密工作责任书。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做好重要新产品研发的信息保密工作,并按照分阶段的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要新产品研发的完整、具体情况。
第九十八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国家统计局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产经营方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与回答,并致函对方进行有关内幕信息保密风险提示。
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网站、宣传性资料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
第一百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要加强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正确处理好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十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相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公司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部审批流程如下:公司、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拟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披露作暂缓、豁免处理的,应及时登记拟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时提交董秘办。
董秘办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一百零三条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必要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公司股东违反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申请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并由该等监管机构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的问题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或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的相关规定进行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上述关联法人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1)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述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情形之一的;(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情形之一的。
披露指定报刊和网站。
第一百零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零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一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山
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8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