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光电(00217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23:16:08 中财网
原标题:中航光电: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航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内容,适用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非控股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
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和协调,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为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一)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依照本制
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及时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有关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
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或授权总经理)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
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公司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河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处罚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
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本制度自下发
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登记事由□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 件类型□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其他_________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信 息类型□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年度报告中的客 户、供应商名称 □其他_________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是 □否相关内幕知情人 是否签署书面保 密承诺□是 □否
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   
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 意见   
相关部门会签意见 (如适用)   
公司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审批意见   
保密办备案   
备注:在登记审批程序中原则上应避开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信息,不能避开的需按照相关保密要求管理。

附件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豁免事项:             
序号姓名证件类 型证件号码联系手机单位/部门职务知悉时间知悉地点知悉方式信息内容知悉原因登记 时间登记人签 名
              
              
              
              
              
              
              
附件三: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关于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开展任何内幕交易行为;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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