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湖股份(000792):《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 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深交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 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选聘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依法落实董事 会选人用人权相结合。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 事会秘书人员,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须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赋予的职权开 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享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赋予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是公司与 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 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他相关职责范围内事务。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 权和在公司的地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 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选聘应当突出政治标准和专业能力,人 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方面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已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三)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四)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和良好地处理公共事 务的能力。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深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 一种情形; (五)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 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 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深交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深交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 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 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 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交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 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 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 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 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 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 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向深交所 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 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规则第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 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 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 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下移交。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备案,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 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 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 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每两年应至少参 加一次由深交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培训班。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交所组 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职权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围绕推动董事 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功能作用和履行监督职责,切 实强化责任,勤勉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 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相关会议议 案和材料并对其完整性进行把关,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 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 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 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 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深交所报 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跟踪了解董事会决议和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的执行 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报告,重要进展、重大情况应向董事会报告; (十二)《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深交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董事会、总裁办公会等重要决策会议以及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会议,列席党委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会议; (二)组织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完成董事会相关工 作,要求其及时提供董事履职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按照董事 会规范运行要求修改完善议案、补充相关材料; (三)听取所属企业董事会建设情况汇报,提出工作要求, 加强工作指导; (四)履行好岗位职责所需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 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进行干扰 和阻挠。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或深交所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 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工作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交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四章主要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在董事长的领导下,组织筹备董事会、 股东会会议。其中,筹备、服务董事会、股东会的执行应遵守如 下工作程序: (一)根据董事长的意见和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计划,筹备 董事会、股东会会议; (二)收集形成董事会、股东会议题的初步意见,做好议案 汇总,并报董事长审定; (三)根据董事长审定的会议议题,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会议 议案及相关支持性材料的准备工作; (四)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 做好会议通知工作,并指导相关部门做好会务准备; (五)组织做好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记录,起草会议决议; (六)跟踪、了解和督办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并及 时反馈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除依照《公司法》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 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本 细则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八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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