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港口(00187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8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保障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董事会负责,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四条公司应当结合公司及行业和经营特点,严格贯彻执行并健全完善本制度,加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管理,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八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拟披露信息可能涉及适用本制度有关暂缓、豁免披露规定的,在履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程序时可附注采取暂缓、豁免披露的意见、理由及依据,并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在 2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采取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遵循以下公司内部审批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的规定审核和确认相关信息办理暂缓、豁(二)由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签字确认; (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并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 10年。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进行登记的范围包括: 1.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2.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3.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4.内部审核程序; 5.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公司应参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遵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指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定。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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