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港口(001872):金融工具管理办法(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23:30:38 中财网
原标题:招商港口:金融工具管理办法(2025年8月)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工具管理办法
(2025年8月28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金融工具的定义及分类..............................................................................1
第三章 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2
第四章 金融工具的投资审议程序..........................................................................3
第五章 金融工具的内部控制程序..........................................................................3
第六章 附 则..........................................................................................................4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工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用金融工具的行为,加强公司的金融工具会计核算与风险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金融工具内部控制制度,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建立有效的金融工具投资风险控制制度,采取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对金融工具的价值变化进行有效监控和风险评估,并及时对外披露金融工具投资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金融工具的定义及分类
第四条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五条 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
(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六条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章 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四章 金融工具的投资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开展金融工具交易前,由公司负责财务管理的部门首先评估投资风险,分析交易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编写专业性报告,再提出申请,并根据交易金额大小提交相应会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对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金融工具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金融工具的内部控制程序
第十条 公司负责财务管理的部门是公司及子公司金融工具业务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策划、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交易、账务处理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负责内部审计的部门有权对公司金融工具的取得、使用、计量的准确性以及是否公允、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下属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由公司负责财务管理的部门集中管理,各下属子公司开展此类业务必须报经公司批准。未经公司批准,各下属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金融衍生工具业务。

第十三条 公司在开展衍生金融工具投资前的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的金融工具风险评估机构评估金融工具的投资风险,分析衍生金融工具投资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衍生金融工具投资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二)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分析比较;处于督导期时,公司还应请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就衍生金融工具投资出具专项意见。

第十四条 金融工具投资的后续管理:
(一)跟踪金融工具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投资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二)应定期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当发生重大变动时,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三)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衍生金融工具投资,公司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并相应调整交易对手履约担保品的头寸。

(四)及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分析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衍生金融工具投资授权执行情况、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金融工具投资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

(五)根据已投资金融工具的特点,针对各类金融工具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六)针对已投资的衍生金融工具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衍生金融工具投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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