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前 | 修订后 |
全篇中的“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 | |
全篇中的“监事会”“监事”相关条款均删除,相关监事会职能由审计委员会代行。 | |
全篇中的“或”修订为“或者”。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深化国有企
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
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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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
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复〖1993〗357号文件批准,以
募集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企股粤深总字第102793。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
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复〖1993〗357号文件批准,以
募集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营业执照号企股粤深总字第102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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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现行登记机关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440300618832968J。 |
第三条公司于1993年2月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
准,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10,470,000股,其中,发起人股为
224,470,000股,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46,000,000股(其中内部职工股6,000,000股),于1993年5月5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除高管人员所持股份外,内部职工股1994
年8月1日获准上市流通);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
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40,000,000股,于1993年5月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994年6月16日,公司以“每10股派送1股红股”的方式向全
体股东送红股后总股本增为341,517,000股;
1995年6月22日,发起人红股22,447,000股转为境内上市外资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1995年12月5日,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增发境内上市外资股
40,000,000股,于95年12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
本增至381,517,000股。
2004年6月22日,公司按“每10股转增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
东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总股本增加至495,972,100股。
2005年7月6日,公司按“每10股转增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
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总股本增加至644,763,730股。
2018年12月26日,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 第三条公司于1993年2月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
准,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10,470,000股,其中,发起人股为
224,470,000股;,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46,000,000股(其中内部职工股6,000,000股),于1993年5月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除高管人员所持股份外,内部职工股1994
年8月1日获准上市流通);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
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40,000,000股,于1993年5
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994年6月16日,公司以“每10股派送1股红股”的方式向
全体股东送红股后总股本增为341,517,000股;
1995年6月22日,发起人红股22,447,000股转为境内上市外
资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1995年12月5日,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增发境内上市外资股
40,000,000股,于1995年12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总股本增至381,517,000股。
2004年6月22日,公司按“每10股转增3股”的比例向全体
股东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总股本增加至495,972,100股。
2005年7月6日,公司按“每10股转增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
东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总股本增加至644,763,730股。
2018年12月26日,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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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648,648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793,412,378股。
2019年11月4日,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128,952,746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922,365,124股。
2022年10月12日,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576,709,537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2,499,074,661股。 | 1,148,648,648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793,412,378股。
2019年11月4日,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128,952,746
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922,365,124股。
2022年10月12日,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576,709,537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2,499,074,661股。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主行权,
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501,508,381股。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99,074,661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99,074,6612,501,508,38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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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首席执行官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首席执行官(CEO)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首席执行官(CEO)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 第九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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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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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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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港口码头建设、管理和经营;
进出口各类货物保税仓储业务;港口配套园区的开发、建设和运营;
国际、国内货物的装卸、中转、仓储、运输,货物加工处理;集装
箱拆拼箱、清洗、修理、制造和租赁;国际货运代理;租车租船业
务;为船舶提供燃物料、生活品供应等船舶港口服务;船舶拖带(不
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
修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制或禁止
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港口物流及港口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现
代物流信息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
务;物流方案设计;工程项目管理;港务工程技术的开发、研究、
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容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变更和扩大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 第十四五条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港口码头建设、管理和经
营;进出口各类货物保税仓储业务;港口配套园区的开发、建设
和运营;国际、国内货物的装卸、中转、仓储、运输,货物加工
处理;集装箱拆拼箱、清洗、修理、制造和租赁;国际货运代理;
租车租船业务;为船舶提供燃物料、生活品供应等船舶港口服务;
船舶拖带(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
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
但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港口物流及港口信
息技术咨询服务;现代物流信息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供
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物流方案设计;工程项目管理;港务
工程技术的开发、研究、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变更和扩大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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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 第十六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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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同种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别股票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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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七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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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为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
购的股份数为224,470,000股、出资方式为经收购相关股权后改组
设立、出资时间为1993年1月。 | 第十九二十条公司发起人为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的股份数为224,470,000股、出资方式为经收购相关股权后改
组设立、出资时间为1993年1月,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10,47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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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499,074,661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2,499,074,661
2,501,508,381股,均为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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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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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二十二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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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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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四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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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的原因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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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 第二十六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五条第(一)项、第(二)
项的原因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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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本章程第二十四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
因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数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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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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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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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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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 第三十一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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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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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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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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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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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 |
| 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六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审计委
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
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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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八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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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
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本条删除 |
新增本章节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本公司
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
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
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
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 |
| 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
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
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第四十一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六)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七)修改本章程;
(十一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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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作出决议;
(十二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
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
规定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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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 第四十二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一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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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按
照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或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擅自或违规或
异常对外提供担保,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
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会审批。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
及时对外披露。
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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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或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擅自或违规或
异常对外提供担保,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
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四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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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五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股
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
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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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第四十六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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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七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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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八五十三条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议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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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 第四十九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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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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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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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 第五十一六条对于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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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二七条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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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四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计持有公司3%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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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 第五十六六十一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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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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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 第五十七六十二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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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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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一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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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二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一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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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
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本条删除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四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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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 第六十五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
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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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运营官(COO)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七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运营官(COO)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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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 第六十八七十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
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主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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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以上的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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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六十九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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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分别载明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 第七十三七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分别载明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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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分别载明内
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
一决议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分别载明
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
对每一决议提案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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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为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10年。 | 第七十四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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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六八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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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第七十七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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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四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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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发行债券;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发行债券;
(七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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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七十九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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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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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除只有一名董事或者
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外),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投票结果确定后,候选董事/监事按得票多少排
序,位次居前者当选。
独立董事/独立监事(若有)与非独立董事/非独立监事(若有)
选举的累积投票,应分别实行。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二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除只有一名董事或
者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外),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票结果确定后,候选董事/监事按得票多
少排序,位次居前者当选。
独立董事/独立监事(若有)与非独立董事/非独立监事(若
有)选举的累积投票,应分别实行。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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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
名的书面通知,应连同候选人的简历在股东大会召开七天前提交董
事会。 | 有关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
名的书面通知,应连同候选人的简历在股东大会召开七天前提交董
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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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 第八十四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得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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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八十八九十二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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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八十九九十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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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董事会 |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 第九十七一百零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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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未
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
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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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第九十八一百零二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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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运营官(COO)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运营官(COO)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成员中不设置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运营官(COO)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运营官(COO)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
董事会成员中不设置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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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到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 第九十九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到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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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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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
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
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
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
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
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
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
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
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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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 | 第一百零二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任。董事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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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
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
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
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职辞任应当向董事会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
之日辞任生效,公司。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辞任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辞职报告辞任应当
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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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半年内仍承担忠实义务。 | 第一百零三七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
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辞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
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辞职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半年内仍承担忠实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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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零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
以赔偿。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五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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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由十二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
董事长不超过两人。 | 第一百零七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零
八条董事会由十二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不
超过两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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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
措;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分
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第一百零九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
举措;
(一二)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
举措;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八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分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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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运营官
(COO)、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首席
执行官(CEO)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CEO)的工作汇报并检查首席执行
官(CEO)的工作;
(十七)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推进公司合规文化建设,评估
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督促解决公司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决定涉及本章程第九十六条相关事项,应事先听取党委
的意见。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应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 赠等事项;
(十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运营官
(COO)、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及业绩考
核;根据首席执行官(CEO)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及业绩考核;
(十二一)制订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六五)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CEO)的工作汇报并检查首席执
行官(CEO)的工作;
(十六)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公司工资总额预算
与清算方案等,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七)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推进公司合规文化建设,评
估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督促解决公司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十八)决定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方面的重
大事项;
(十九)决定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
的重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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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二十)制定一定金额以上的重大内控缺陷整改方案,一定金额
以上的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一定金额以上的重大诉讼、
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十八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决定涉及本章程第九十六一百条相关事项,应事先听
取党委的意见。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应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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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二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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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
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的对外投资所需资
金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投资事项必须经董事
会审议。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重大对外投资事项”是指所需资金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的对外投资事项。
公司的资产抵押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公司的资产抵押事项
涉及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委托资金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公司委托理财
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重大委托理财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重大委托理财事项”是指委托资金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委托理财事项。
下列关联交易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遵循本章程
规定的原则进行回避或表决: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认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关联交易。 |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
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的对外投资所
需资金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投资事项必须
经董事会审议。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重大对外投资事项”是指所需资金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对外投资事项。
公司的资产抵押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公司的资产抵押事
项涉及本章程第四十二七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的,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委托资金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公司委托理
财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重大委托理财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重大委托理财事项”是指委托资
金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委托理财事项。
下列关联交易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遵循本章
程规定的原则进行回避或者表决: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认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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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不超过两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本条删除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副董事 | 第一百一十五七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副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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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长的,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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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四次会议(含定期会议和
临时会议)。,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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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九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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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
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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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出席会议的任何
董事在举手表决以前,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会议以举手方
式进行表决。董事长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董事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
宣布决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证据。以
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 | 第一百二十二四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决议的表决采用的方式为:
除非出席会议的任何董事在举手表决以前,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董事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其他董
事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决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
记录中,作为最终证据。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
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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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传真、E-mail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
话、传真、E-mail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
|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
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
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
| 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
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
|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
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
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至5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
|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及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
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
| 事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
|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七四十三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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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首席执行官(CEO)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二)组织草拟和实施公司发展规划、年度预算、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 | 第一百三十四十六条首席执行官(CEO)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
(三)组织草拟和实施公司发展规划、年度预算、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
(五)制订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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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三十五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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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监事会 | 全章节删除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 | 第一百五十二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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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三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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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四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公司法》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应当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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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 第一百五十五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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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
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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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法律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润分配。
2、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
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项目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及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
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 第一百五十七九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法律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利润分配。
2、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
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项目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及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
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上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
| |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
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5、中期股利: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及资金
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
润分配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述会议纪要应妥善保存。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充分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
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5、中期股利: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及资金
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
润分配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上述会议纪要应妥善保存。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充分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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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若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
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
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外资股的利润分配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的外汇折算率的确定,应当按股东大会决
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所涉外汇兑人民币
的中间价计算。 |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若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
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
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或者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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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方案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
份)的派发事项。
(六)外资股的利润分配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的外汇折算率的确定,应当按股东大会决
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所涉外汇兑人民币的
中间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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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本条删除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本条删除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
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
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
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
|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公司不得聘用近三年被行政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公司不得聘用近三年被行政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的,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 | 第一百六十一七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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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
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后,应
在公司指定的报刊上及时予以披露,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等相关事
宜。 | 第一百六十四七十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后,
应在公司指定的报刊上及时予以披露,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等相
关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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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 第一百六十五七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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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三)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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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以在公司指定的
报刊公告或向股东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七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以在公司
指定的报刊公告或向股东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以公告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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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应以向全体董事发出
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八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应以向全体董
事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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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应以向全体监事发出
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 | 本条删除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
电子邮件送出的,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传真或电子邮件送出的,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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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
效。 | 第一百七十一六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
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
因此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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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
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 第一百七十四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
| |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选定信息披露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选定信息披
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七十五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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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于定期报告
中披露的选定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六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于定期报
告中披露的选定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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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公司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选定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七十八八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将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选定信息披露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减少注册资
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
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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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
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
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
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公司选定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
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
|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
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
权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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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一九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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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二九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
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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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八十三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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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60日内在公司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选定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八十四九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选定信息披露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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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
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八十五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
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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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八十六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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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八九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
义务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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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
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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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一百九十四二百零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以上
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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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五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
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一百九十五二百零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定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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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 | 第一百九十七二百零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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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都含本数;“不满”、“过”、“以外”、“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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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一百九十九二百零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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