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港口(001872):《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23:35:59 中财网

原标题:招商港口:《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5年8月)

修订前修订后
全篇中的“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 
全篇中的“监事会”“监事”相关条款均删除,相关监事会职能由审计委员会代行。 
全篇中的“或”修订为“或者”。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深化国有企 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 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 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复〖1993〗357号文件批准,以 募集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企股粤深总字第102793。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 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复〖1993〗357号文件批准,以 募集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营业执照号企股粤深总字第102793。
  
 公司现行登记机关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440300618832968J。
第三条公司于1993年2月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 准,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10,470,000股,其中,发起人股为 224,470,000股,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46,000,000股(其中内部职工股6,000,000股),于1993年5月5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除高管人员所持股份外,内部职工股1994 年8月1日获准上市流通);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 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40,000,000股,于1993年5月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994年6月16日,公司以“每10股派送1股红股”的方式向全 体股东送红股后总股本增为341,517,000股; 1995年6月22日,发起人红股22,447,000股转为境内上市外资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1995年12月5日,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增发境内上市外资股 40,000,000股,于95年12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 本增至381,517,000股。 2004年6月22日,公司按“每10股转增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 东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总股本增加至495,972,100股。 2005年7月6日,公司按“每10股转增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 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总股本增加至644,763,730股。 2018年12月26日,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第三条公司于1993年2月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 准,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10,470,000股,其中,发起人股为 224,470,000股;,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46,000,000股(其中内部职工股6,000,000股),于1993年5月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除高管人员所持股份外,内部职工股1994 年8月1日获准上市流通);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 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40,000,000股,于1993年5 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994年6月16日,公司以“每10股派送1股红股”的方式向 全体股东送红股后总股本增为341,517,000股; 1995年6月22日,发起人红股22,447,000股转为境内上市外 资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1995年12月5日,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增发境内上市外资股 40,000,000股,于1995年12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总股本增至381,517,000股。 2004年6月22日,公司按“每10股转增3股”的比例向全体 股东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总股本增加至495,972,100股。 2005年7月6日,公司按“每10股转增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 东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总股本增加至644,763,730股。 2018年12月26日,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1,148,648,648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793,412,378股。 2019年11月4日,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128,952,746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922,365,124股。 2022年10月12日,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576,709,537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2,499,074,661股。1,148,648,648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793,412,378股。 2019年11月4日,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128,952,746 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922,365,124股。 2022年10月12日,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576,709,537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2,499,074,661股。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主行权, 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501,508,381股。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99,074,661元。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99,074,6612,501,508,381元。
  
第八条首席执行官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首席执行官(CEO)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首席执行官(CEO)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第九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港口码头建设、管理和经营; 进出口各类货物保税仓储业务;港口配套园区的开发、建设和运营; 国际、国内货物的装卸、中转、仓储、运输,货物加工处理;集装 箱拆拼箱、清洗、修理、制造和租赁;国际货运代理;租车租船业 务;为船舶提供燃物料、生活品供应等船舶港口服务;船舶拖带(不 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 修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制或禁止 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港口物流及港口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现 代物流信息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 务;物流方案设计;工程项目管理;港务工程技术的开发、研究、 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容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变更和扩大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第十四五条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港口码头建设、管理和经 营;进出口各类货物保税仓储业务;港口配套园区的开发、建设 和运营;国际、国内货物的装卸、中转、仓储、运输,货物加工 处理;集装箱拆拼箱、清洗、修理、制造和租赁;国际货运代理; 租车租船业务;为船舶提供燃物料、生活品供应等船舶港口服务; 船舶拖带(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 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 但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港口物流及港口信 息技术咨询服务;现代物流信息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供 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物流方案设计;工程项目管理;港务 工程技术的开发、研究、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变更和扩大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第十六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同种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别股票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为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 购的股份数为224,470,000股、出资方式为经收购相关股权后改组 设立、出资时间为1993年1月。第十九二十条公司发起人为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的股份数为224,470,000股、出资方式为经收购相关股权后改 组设立、出资时间为1993年1月,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10,47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499,074,661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2,499,074,661 2,501,508,381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二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第二十四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五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的原因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第二十六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五条第(一)项、第(二) 项的原因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本章程第二十四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 因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数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第三十一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审计委 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 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八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 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本条删除
新增本章节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本公司 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 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 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 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
 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 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 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四十一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六)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七)修改本章程; (十一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作出决议; (十二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 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 规定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 过70%;第四十二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一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按 照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或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擅自或违规或 异常对外提供担保,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 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会审批。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 及时对外披露。 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按
  
  
  
  
  
  
 照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或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擅自或违规或 异常对外提供担保,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 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股 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 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第四十六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五十三条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议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第四十九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第五十一六条对于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二七条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四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计持有公司3%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第五十六六十一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第五十七六十二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一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二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一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 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本条删除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四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第六十五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 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运营官(COO)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七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运营官(COO)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第六十八七十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 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主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以上的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六十九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分别载明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第七十三七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分别载明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分别载明内 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 一决议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分别载明 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 对每一决议提案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为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10年。第七十四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10年。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七十六八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七十七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四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发行债券;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八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发行债券; (七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七十九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除只有一名董事或者 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外),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投票结果确定后,候选董事/监事按得票多少排 序,位次居前者当选。 独立董事/独立监事(若有)与非独立董事/非独立监事(若有) 选举的累积投票,应分别实行。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八十二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除只有一名董事或 者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外),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票结果确定后,候选董事/监事按得票多 少排序,位次居前者当选。 独立董事/独立监事(若有)与非独立董事/非独立监事(若 有)选举的累积投票,应分别实行。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有关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 名的书面通知,应连同候选人的简历在股东大会召开七天前提交董 事会。有关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 名的书面通知,应连同候选人的简历在股东大会召开七天前提交董 事会。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第八十四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得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八十八九十二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八十九九十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章 董事会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第九十七一百零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未 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 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九十八一百零二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运营官(COO)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运营官(COO)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成员中不设置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运营官(COO)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运营官(COO)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 董事会成员中不设置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到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第九十九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到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
  
  
  
  
  
  
  
  
 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 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 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 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 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 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 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 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 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第一百零二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任。董事辞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 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 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 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职辞任应当向董事会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 之日辞任生效,公司。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辞任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辞职报告辞任应当 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半年内仍承担忠实义务。第一百零三七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 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辞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 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辞职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半年内仍承担忠实义务。
  
  
  
新增第一百零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 以赔偿。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五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由十二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 董事长不超过两人。第一百零七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零 八条董事会由十二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不 超过两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 措;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分 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第一百零九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 举措; (一二)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 举措;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八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分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运营官 (COO)、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首席 执行官(CEO)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CEO)的工作汇报并检查首席执行 官(CEO)的工作; (十七)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推进公司合规文化建设,评估 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督促解决公司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决定涉及本章程第九十六条相关事项,应事先听取党委 的意见。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应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赠等事项; (十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运营官 (COO)、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及业绩考 核;根据首席执行官(CEO)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及业绩考核; (十二一)制订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六五)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CEO)的工作汇报并检查首席执 行官(CEO)的工作; (十六)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公司工资总额预算 与清算方案等,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七)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推进公司合规文化建设,评 估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督促解决公司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十八)决定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方面的重 大事项; (十九)决定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 的重大事项;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二十)制定一定金额以上的重大内控缺陷整改方案,一定金额 以上的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一定金额以上的重大诉讼、 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十八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决定涉及本章程第九十六一百条相关事项,应事先听 取党委的意见。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应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二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 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的对外投资所需资 金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投资事项必须经董事 会审议。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重大对外投资事项”是指所需资金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的对外投资事项。 公司的资产抵押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公司的资产抵押事项 涉及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委托资金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公司委托理财 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重大委托理财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重大委托理财事项”是指委托资金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委托理财事项。 下列关联交易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遵循本章程 规定的原则进行回避或表决: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认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 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的对外投资所 需资金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投资事项必须 经董事会审议。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重大对外投资事项”是指所需资金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对外投资事项。 公司的资产抵押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公司的资产抵押事 项涉及本章程第四十二七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的,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委托资金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公司委托理 财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重大委托理财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重大委托理财事项”是指委托资 金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委托理财事项。 下列关联交易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遵循本章 程规定的原则进行回避或者表决: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认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不超过两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本条删除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副董事第一百一十五七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副董事
  
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长的,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六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四次会议(含定期会议和 临时会议)。,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七九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一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 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出席会议的任何 董事在举手表决以前,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会议以举手方 式进行表决。董事长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董事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 宣布决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证据。以 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第一百二十二四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决议的表决采用的方式为: 除非出席会议的任何董事在举手表决以前,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董事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其他董 事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决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 记录中,作为最终证据。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 回。
  
  
话、传真、E-mail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 话、传真、E-mail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新增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 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 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 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 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 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至5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及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 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事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七四十三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首席执行官(CEO)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二)组织草拟和实施公司发展规划、年度预算、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一百三十四十六条首席执行官(CEO)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 (三)组织草拟和实施公司发展规划、年度预算、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 (五)制订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第一百三十五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监事会全章节删除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第一百五十二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三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五十四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公司法》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应当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第一百五十五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 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法律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润分配。 2、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 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项目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及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 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第一百五十七九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法律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利润分配。 2、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 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项目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及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 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上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 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5、中期股利: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及资金 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 润分配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述会议纪要应妥善保存。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充分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 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5、中期股利: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及资金 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 润分配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上述会议纪要应妥善保存。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充分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若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 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 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外资股的利润分配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的外汇折算率的确定,应当按股东大会决 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所涉外汇兑人民币 的中间价计算。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若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 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 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或者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 份)的派发事项。 (六)外资股的利润分配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的外汇折算率的确定,应当按股东大会决 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所涉外汇兑人民币的 中间价计算。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本条删除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本条删除
新增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 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 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 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公司不得聘用近三年被行政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公司不得聘用近三年被行政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的,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第一百六十一七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 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后,应 在公司指定的报刊上及时予以披露,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等相关事 宜。第一百六十四七十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后, 应在公司指定的报刊上及时予以披露,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等相 关事宜。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第一百六十五七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三)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以在公司指定的 报刊公告或向股东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第一百六十七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以在公司 指定的报刊公告或向股东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应以向全体董事发出 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第一百六十八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应以向全体董 事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应以向全体监事发出 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本条删除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 电子邮件送出的,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传真或电子邮件送出的,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一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 效。第一百七十一六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 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 因此无效。
  
新增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 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第一百七十四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选定信息披露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选定信息披 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五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于定期报告 中披露的选定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六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于定期报 告中披露的选定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公司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选定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七十八八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将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选定信息披露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减少注册资 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 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 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 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 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公司选定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 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 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 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一九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二九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 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八十三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60日内在公司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选定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一百八十四九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选定信息披露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 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一百八十五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 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第一百八十六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八九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 义务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 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一百九十四二百零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以上 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 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一百九十五二百零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定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第一百九十七二百零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都含本数;“不满”、“过”、“以外”、“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百九十九二百零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备注:1、加粗字体部分为新增或修改内容;2、根据上表删除和调整制度原相关条款后,条款序号依次顺延调整。(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