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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制药(002349):董事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23:36:08 中财网
原标题:精华制药:董事会议事规则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规范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于重要地位,是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机构,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董事会以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享有经营管理公司的充分权利,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制度。董事个人不得代表董事会,未经董事会授权,也不得行使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及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原因收购公司股份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上述人员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审议公司职工工资分配政策,确保工资分配的公平、合理,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金额未同时达到下列两个条件的交易,董事会有权决定:
(1)单笔在2000万元以上的;
(2)单笔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30%的;(二)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交易额(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未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交易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由股东会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三)满足下列全部标准的担保: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3、提供担保的对象之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4、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未同时达到下列两个条件的担保:
(1)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2)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6、不属于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所有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应先由董事会进行关联交易的审查。

(五)公司现有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投资单笔在10000万元以内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5%;
(六)单项借款在10000万元以内或借款后公司资产负债率低于60%;(七)报废、毁损、呆坏帐的处理(单项)在500万元以内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5%;
(八)非经营性资产的购置与处理,单项价值在3000万元以内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5%;
(九)赠与、捐献单笔价值在100万元以内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低于500万元;
(十)股东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权限。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组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董事1名。

第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会秘书1名。

第十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一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解除。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人数至少2名,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财务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要保障职工与股东的合法权益,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二个工作日通知。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董事会应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邮件、传真、电话、专人送达或电子方式等;通知时限为:年度董事会至少于会议召开前十日,其他临时董事会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一个工作日发出。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2名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提前告知董事会秘书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董事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送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由董事会秘书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董事。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董事应认真履行董事职责,无特殊情况应出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名,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六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董事、总经理等需要提交董事会研究、讨论、决议的方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提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提案,董事长应以书面的形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无故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四条 对董事长不同意列入议程的提案,提案人有权在董事会上要求讨论,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同意,可作为会议正式议程审议。

第二十五条 对股东的提案,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提案,董事会应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以积极的方式依法处理,只要该提案内容符合本规则规定,董事会不得拒绝审议。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议案。董事会应当审议。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重大关联交易议案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议案内容要提前三天送达全体董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但是涉及公司机密及时效性较强的议案内容除外。

第七章 会议议事和决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议事精神,尊重每个董事的意见,并且在做出决定时允许董事保留个人意见。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人员做主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还必须事先请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出具经专家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利于全体董事审议,防止失误。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七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与审议的议案是否有关联关系,关联董事应主动说明。会议主持人在表决前应提醒董事是否与议案有关联关系。

第三十六条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充分听取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记名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对每个列入议程的提案都应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决定的文字记载有两种方式:纪要和决议。一般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内知道即可,或仅需备案的作成纪要;需要上报,或需要公告的作成决议。

第三十九条 董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由于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在记录上明确表示同意和弃权的董事对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既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董事会否决提案的,提案人可要求董事会复议一次。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出席会议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保密义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八章 会后事项
第四十二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决议等有关材料,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以上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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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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