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制药(002349):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为规范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行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科学、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从而保障公司可持续性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结合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条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制订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第二条公司经营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三条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经营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的投票权,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第五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应当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作出决议的,应经全部董事的2/3以上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的2/3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的,应在提供现场会议的同时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六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报告期净利润为正,以及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以母公司与合并报表孰低原则)的百分之十。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满足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应该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八条公司快速增长时,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十条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章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五条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六条确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且不得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相抵触。 第十七条股东回报规划或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经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配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条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性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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