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阳股份(002242):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公司全体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或应当具备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独立性或者其他任职条件,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战略委员会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公司证券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指定一名委员履职;未指定人选的,战略委员会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履职。 有特殊或紧急事项时,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在发出的通知中作出合理说明。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 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1/2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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