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阳光(00060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发布日期:2025年8月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3 第三章登记程序和内容....................................................................................................................................5 第四章档案的报送及保存................................................................................................................................6 第五章保密及责任追究....................................................................................................................................8 第六章附则........................................................................................................................................................8
第一条 为完善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控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对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开是指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登记程序和内容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具体格式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上述主体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具体格式见附件1)。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具体格式见附件2),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档案的报送及保存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三)要约收购 (四)证券发行; (五)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六)股份回购; (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八)高比例送转股份;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保存时间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10年。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公司根据深交所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五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知悉的内幕信息应负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公司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及时进行自查。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应核实后及时向相关监管机构汇报。如违反人为公司内部人员,公司应根据相关内部管理规定先行予以处罚,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并对外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施行。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原《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予以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定执行。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1: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格式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格式(注1):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注2):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 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涉及行政管理部门知情人档案登记,应按照附件2执行。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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