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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能热力(002893):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00:12:44 中财网
原标题:京能热力: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BJT-213.03-05-2025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目 次
...........................................................................................................................................................
前 言 II
.................................................................................................................................................................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
3术语和定义 1
4职责.................................................................................................................................................................1
.....................................................................................................................................
5管理活动内容与方法 2
.....................................................................................................................................................
6检查与考核 5
前 言
本标准根据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热力”或“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编制,是京能热力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目的是规范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标准由公司证券与资本运营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证券与资本运营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雷雷
本标准审核人:谢凌宇
本标准批准人:付 强
本标准于2015年8月首次发布,2021年4月第一次修编,2025年8月第二次修编。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范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本标准对公司、公司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约束力。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监会令第226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证上〔2025〕39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证上〔2025〕223号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章程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信息披露
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行为。

3.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4 职责
4.1 董事会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4.2 董事
4.2.1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4.2.2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4.3 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
4.3.1 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4.3.2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4.4 董事长
4.4.1 承担本办法4.2所对应的董事的义务与责任;
4.4.2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4.3 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4.4.4 在接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4.4.5 与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共同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4.4.6 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共同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4.5 高级管理人员
4.5.1 公司总经理与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共同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4.5.2 公司总经理与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共同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4.5.3 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4.5.4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4.6 董事会秘书
4.6.1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4.6.2 董事会秘书是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4.6.3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公告;4.6.4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4.6.5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4.6.6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4.7 证券事务代表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4.8证券与资本运营部
证券与资本运营部是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办理信息披露日常事务。

5 管理活动内容与方法
5.1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5.1.1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依法、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5.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1.3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1.4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5.1.5 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可持续发展有关的信息。

5.1.6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5.1.7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5.1.8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5.1.9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5.1.10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5.1.11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5.1.12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5.1.13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5.1.14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办法及时披露。

5.2.1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5.2.1.1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5.2.1.2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5.2.1.3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5.2.1.4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2.1.5 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5.2.2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5.2.2.1 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5.2.2.2 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5.2.2.3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5.2.2.4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2.2.5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5.2.2.6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5.2.3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5.2.4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5.2.5 公司将结合具体需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5.2.6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5.2.7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5.2.8 公司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5.2.9 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5.3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5.3.1 定期报告
5.3.1.1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5.3.1.2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5.3.1.3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a)公司基本情况;
b)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c)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d)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e)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f)董事会报告;
g)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h)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i)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j)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5.3.1.4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a)公司基本情况;
b)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c)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d)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f)财务会计报告;
g)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5.3.1.5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审核,由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5.3.1.6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5.3.1.7 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5.3.1.8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5.3.1.9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5.3.1.10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5.3.1.11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5.3.1.12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3.2 临时报告
5.3.2.1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a)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b)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c)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d)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f)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g)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h)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i)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j)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k)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l)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m)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n)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o)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p)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q)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r)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s)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t)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u)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v)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w)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x)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y)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z)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aa)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ab)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ac)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3.2.2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5.3.2.3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a)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b)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c)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d)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e)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f)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5.3.2.4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5.3.2.5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5.3.2.1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3.2.6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5.3.2.7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5.3.2.8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5.3.2.9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5.4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5.4.1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5.4.2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a)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b)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c)公司各部室和下属公司负责人获悉与本部室、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d)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与资本运营部;
e)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与资本运营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股东会审批;
f)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5.4.3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a)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b)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c)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d)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e)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4.4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披露程序:
a)由证券与资本运营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b)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提请公司权力机构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c)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4.5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室(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与资本运营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报送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4.6 公司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上述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5.5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5.5.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5.5.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5.5.3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a)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b)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c)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d)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5.5.4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5.5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5.6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5.6 信息披露方式
5.6.1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5.6.2 公司信息披露须在指定的媒体或网站登载。在其他媒体或网站登载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或网站上的登载时间。

5.6.3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5.6.4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5.7 记录和保管制度
5.7.1 证券与资本运营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记录和保管的职能部室。

5.7.2 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与资本运营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5.7.3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公告,由证券与资本运营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5.7.4 涉及查阅经公司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证券与资本运营部同意并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资料,经董事长同意后,证券与资本运营部负责提供。

5.8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5.8.1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因工作关系接触到相关信息的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公司拟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未将该等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亦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信息知情人指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所有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室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

5.8.2 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5.8.3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5.8.4 公司应加强对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保密管理,并及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以防止公司信息泄露。

5.8.5 公司应规范媒体活动的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录制专题节目、参加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稿件等媒体活动时,应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涉及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应统一以有关公告内容为准。

5.8.6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5.9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
5.9.1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5.9.2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a)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b)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c)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5.9.3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a)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b)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c)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5.9.4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5.9.5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5.9.6 上市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5.9.7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a)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b)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c)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d)内部审核程序;
e)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5.9.8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5.10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5.10.1 公司财务管理部部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做好财务信息的披露及披露前的保密工作。

5.10.2 公司董事会内设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及监督内审制度的实施、审查内控制度的执行、审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对不完善、不规范的内控制度向董事会提出改进意见。

5.11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5.11.1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要体现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增进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改善公司治理。

5.11.2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沟通和现场参观时,由公司证券与资本运营部统筹安排。

5.11.3 公司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媒体,或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介绍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时,不得提供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5.11.4 公司应认真核对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报告、新闻稿等文章,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陈述,应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公开澄清;发现其中涉及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5.12 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5.12.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5.12.2 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司部室和人员,公司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违反信息披露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5.12.3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的任何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6 检查与考核
6.1 归口管理部门按本标准条款,组织标准执行情况检查。

6.2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6.3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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