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能热力(00289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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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30日 00:12:4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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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京能热力: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北京
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BJT-213.03-03-2025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北京
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前 言.............................................................................................................................................. 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1
4 职责............................................................................................................................................1
5 管理活动内容与方法..................................................................................................................2
6 附则............................................................................................................................................7
前 言
本标准根据北京
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京能热力”或“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编制,是
京能热力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目的是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规范并加快企业标准体系的完善。
本标准代替了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标准由公司证券与资本运营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证券与资本运营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 苗
本标准审核人:谢凌宇
本标准批准人:付 强
本标准于2015年2月首次发布。2021年4月第一次修编,2025年8月第二次修编。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范了
京能热力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
京能热力及所属企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证监会公告〔2025〕5号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证上〔2025〕39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证上〔2025〕48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京能热力[2025.4.25] 《北京
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Q/BEH-214.11-05-2024 《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投资者关系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活动。
4 职责
4.1 董事会秘书
4.1.1 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4.1.2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具体落实和实施。
4.1.3 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4.1.4 负责对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4.1.5 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4.2 证券与资本运营部
4.2.1 本标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价及定期修改工作。
4.2.2 负责组织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5 管理活动内容与方法
5.1 总则
5.1.1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5.1.2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渡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5.1.3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5.2 基本原则
5.2.1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5.2.2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5.2.3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5.2.4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5.3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5.3.1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5.3.2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5.3.3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5.3.4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3.5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5.4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
5.4.1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5.4.1.1 投资者,其中包括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还包括在册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
5.4.1.2 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5.4.1.3 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5.4.1.4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5.4.2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5.4.2.1 公司的发展战略;
5.4.2.2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5.4.2.3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5.4.2.4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4.2.5 公司的文化建设;
5.4.2.6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5.4.2.7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5.4.2.8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5.4.2.9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5.4.3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方式: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5.4.4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5.4.5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5.4.6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5.4.7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5.4.8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5.4.9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4.10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5.4.11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5.4.12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5.4.12.1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5.4.12.2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5.4.12.3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5.4.12.4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4.12.5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5.4.12.6 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5.4.13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5.5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5.5.1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5.5.2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5.5.3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进行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5.5.4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5.5.5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5.5.6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5.6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5.6.1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证券与资本运营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5.6.2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5.6.2.1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5.6.2.2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5.6.2.3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5.6.2.4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6.2.5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5.6.2.6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5.6.2.7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5.6.2.8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5.6.3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与资本运营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5.6.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5.6.4.1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5.6.4.2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5.6.4.3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5.6.4.4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6.4.5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5.6.4.6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5.6.4.7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6.4.8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5.6.5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5.6.5.1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应当尽量控制代表上市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范围及数量。
5.6.5.2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5.6.5.3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通过相关网站、社交媒体等发布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5.6.6 上市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6.6.1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5.6.6.2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5.6.6.3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5.6.6.4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5.6.6.5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5.6.7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5.6.8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6 附则
6.1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6.2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6.3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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