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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能热力(002893):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00:12:48 中财网

原标题:京能热力:公司章程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 份...........................................................................................................5
第一节 股份发行...............................................................................................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7
第三节 股份转让...............................................................................................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9
第一节 股东.......................................................................................................9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2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3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16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18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19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22
第五章 党的委员会.................................................................................................27
第六章 董事会.........................................................................................................28
第一节 董事.....................................................................................................28
第二节 董事会.................................................................................................32
第三节 独立董事.............................................................................................37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41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43
第八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45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6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46
第二节 内部审计.............................................................................................4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50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51
第一节 通知.....................................................................................................51
第二节 公告.....................................................................................................51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52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52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53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55
第十三章 附 则.....................................................................................................56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北京华远意通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45461928Y。

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8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7]1441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于2017年9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JingnengThermal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丰体南路1号院11幢1层108-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3,640,000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均按董事长的产生和变更办法执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建设成为以供热为依托,行业一流的综合能源上市公司。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热力供应;施工总承包;维修办公设备;销售锅炉、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空调制冷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已于2014年9月2日前出资完毕,各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股份数额(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1赵一波33,884,82037.6497净资产折股2014-09-02
2陈秀明26,705,61029.6729净资产折股2014-09-02
3克拉玛依昆仑朝 阳创业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7,142,8507.9365净资产折股2014-09-02
4中山通用科技创 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5,714,2806.3492净资产折股2014-09-02
5北京科桥成长创 业投资中心2,857,1403.1746净资产折股2014-09-02
6克拉玛依臻诚创 业投资基金有限 合伙企业2,568,8702.8543净资产折股2014-09-02
7新疆桃花源壹 号股权投资管1,542,7801.7142净资产折股2014-09-02
 理合伙企业    
8北京振银投资 有限公司1,428,5701.5873净资产折股2014-09-02
9杨勇1,069,3801.1882净资产折股2014-09-02
10王英俊1,043,2801.1592净资产折股2014-09-02
11陈秀清895,5000.9950净资产折股2014-09-02
12刘景芳486,9000.5410净资产折股2014-09-02
13石秀杰478,1700.5313净资产折股2014-09-02
14李赫456,4800.5072净资产折股2014-09-02
15陈义君328,6800.3652净资产折股2014-09-02
16杨连军295,5600.3284净资产折股2014-09-02
17张中丽269,5500.2995净资产折股2014-09-02
18孙洪江223,4700.2483净资产折股2014-09-02
19王麟红191,2500.2125净资产折股2014-09-02
20李昕182,6100.2029净资产折股2014-09-02
21王随林182,6100.2029净资产折股2014-09-02
22重键165,1500.1835净资产折股2014-09-02
23焦文瑞147,7800.1642净资产折股2014-09-02
24郭俊永147,7800.1642净资产折股2014-09-02
25唐文志147,7800.1642净资产折股2014-09-02
26李闯法143,4600.1594净资产折股2014-09-02
27张东胜143,4600.1594净资产折股2014-09-02
28杜红波127,8000.1420净资产折股2014-09-02
29徐凯127,8000.1420净资产折股2014-09-02
30张建华122,5800.1362净资产折股2014-09-02
31刘恕涵104,3100.1159净资产折股2014-09-02
32张国庆104,3100.1159净资产折股2014-09-02
33杨林江99,9900.1111净资产折股2014-09-02
34赵国武99,9900.1111净资产折股2014-09-02
35卢宏广99,9900.1111净资产折股2014-09-02
36王建兵91,2600.1014净资产折股2014-09-02
37沙建峰91,2600.1014净资产折股2014-09-02
38徐中堂86,9400.0966净资产折股2014-09-02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9,0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263,640,00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 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承担监事会职能的机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 审议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5,00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五) 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7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追责。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 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 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七条 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

如果出现所表决事项的股东均为关联股东的情形,则全体股东均可参加表决。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候选人。每一候选董事单独计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第八十八条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八十九条 董事在股东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会并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会报告: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满两年;
(四)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第九十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候选人(含独立董事,但职工代表董事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职工代表董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
(三)董事候选人提名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议案。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股东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等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被提名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担任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士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五)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于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于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党的委员会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按照《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公司纪委”)。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配备一名主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

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委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经选举产生。党员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任命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党委、京能集团党委的决策部署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委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或者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履行党管人才职责,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公司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做出决定。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指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一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须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五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代表董事一名;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董事会对下述交易具有审批权限(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必须由股东会通过的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1,00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项所述的“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以及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本条的规定。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负责审批,但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除外。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累计计算。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负责审批。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2/3
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以上董事同意。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2/3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会表决。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前。但是,情况紧急或遇有不可抗力,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只能委托独立董事出席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本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定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定或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指导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和风险合规体系建设,审议公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和法治建设规划方案;
(七)听取法治、风险专项报告,对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结果;
(八)负责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会计师;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一条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并不得少于三名。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五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五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人员构成设置和其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决定和制订,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若干名、总会计师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六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决定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的规定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
(九)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主管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维护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可持续发展;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的方式为主。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现金流能满足公司正常资金需求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除特殊情况外,以母公司报表口径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特殊情况是指:以合并报表口径当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当年或者未来12个月内拟内部投资、对外投资或者收购资产等投资项目单笔金额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