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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能热力(002893):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00:12:51 中财网
原标题:京能热力: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BJT-201.03-01-2025
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2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目次
前言.........................................................................................................................................................3
1 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4
3 术语、定义........................................................................................................................................ 4
4 职责................................................................................................................................................... 4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5
6 检查与考核........................................................................................................................................ 6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而编制,是公司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目的是为了强化公司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本标准由公司证券与资本运营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部门:证券与资本运营部
本标准起草人:李雷雷
本标准审核人:谢凌宇
本标准批准人:付强
本标准于2014年9月首次发布,2021年4月第一次修编,2024年4月第二次修编,2025年8月第三次修编。

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1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监会公告〔2018〕29号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证监会令第220号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证上〔2025〕39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京能热力 《公司章程》
Q/BJT-201.03-08-2025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3 术语和定义
3.1独立董事
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3.2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
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4 职责
4.1法务审计部
配合做好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4.2公司有关部门
负责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包括:
4.2.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4.2.2内部审计(或审核)机构的工作报告;
4.2.3外部审计(或审核)服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2.4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情况;
4.2.5其他相关事宜。

4.3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
4.3.1.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4.3.1.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4.3.1.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3.1.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4.3.1.5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4.3.1.6指导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和风险合规体系建设,审议公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和法治建设规划方案;4.3.1.7听取法治、风险专项报告,对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结果;4.3.1.8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4.3.2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4.3.2.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4.3.2.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4.3.2.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3.2.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
4.3.2.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4.3.2.6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4.3.3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4.3.3.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4.3.3.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3.3.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4.3.3.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4.3.3.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5.1人员构成
5.1.1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

5.1.2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5.1.3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须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5.1.4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5.2议事规则
5.2.1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会议应在召开前5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书面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5.2.2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5.2.3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5.2.4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时,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决定采取举手表决方式或书面投票表决方式。

5.2.5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5.2.6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可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5.2.7如有必要,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5.2.8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有关方案、决议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规则的规定。

5.2.9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记录应交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10年),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

5.2.10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5.2.11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5.3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发生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6 检查与考核
6.1归口管理部门按本标准条款,组织标准执行情况检查。

6.2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6.3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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