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安地产(000517):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5年)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合理利用自有资金,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财务资助指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外提供资金或委托贷款; (二)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三)为他人承担费用; (四)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五)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财务资助业务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司须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二)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资助金额、资助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流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提供对外财务资助,确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先由被资助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 在接到申请资助的申请后,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提出财务资助的可行性建议,并提交公司法务审核。法务审核同意后交由公司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核,审核同意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财务资助事项后,由资金管理部门具体经办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包括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资助金额、资助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由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部门须密切关注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资金管理部门须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长和各位董事,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资助对象在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与资助有关的协议;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六)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一)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 (二)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第四章 罚责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在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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