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科技(000100):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00:22:07 中财网
原标题:TCL科技: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以下简称“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信息披露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公司如作为其他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增进方,应比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事务原则、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职责
第五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公司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及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授权的主责部门负责。

第七条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事务,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时向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事项;
(三)拟定并及时修订公司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实施保密措施,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五)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主承销商咨询;(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八条公司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作为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其信息如下:
姓名:廖骞
在公司所任职务类型: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1001号TCL科学园国际E城G1栋10楼
电话:0755-33311666
电子信箱:ir@tcl.com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增进机构未披露过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在首次提供信用增进业务前披露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公司对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将修订的制度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向市场公开披露其修改内容。公司应本着公平、及时的原则,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交易商协会。

第三章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十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四条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四)公司1/3以上董事、董事长、CEO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CEO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八条公司变更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公司变更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变更增进机构的,变更后的增进机构应当在不晚于信用增进承诺函披露之日前披露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及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五条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1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二十六条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公司应当配合存续期管理机构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公司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按照本制度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但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破产进展:
(一)人民法院作出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三)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五)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七)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同时披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财产状况报告。

发生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流程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外发布银行间市场信息遵循以下流程:
(一)主责部门起草、审核拟发布的信息;
(二)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履行审批及签发程序;(三)主责部门履行在交易商协会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定期报告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主责部门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其它规章制度的规定,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及签发程序后,由主责部门履行在交易商协会的信息披露工作;主责部门根据交易商协会审核意见,对已经相关负责人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进行合理修订及披露。

第三十条重大事项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一)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六条所述重大事项时,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本制度第十六条所述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书面报告董事会。

(二)董事会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未公开信息后,经审查应予披露的,按本制度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章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建立、完善与投资者的信息沟通机制。公司通过组织推介会、电话会、接待投资者来访来电等多种形式举办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交流。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坚持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同时,公司对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的来访活动,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对来访时间、访谈内容等进行详细记录,并在年度报告中给予披露。

中介服务机构:指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存续期管理提供中介服务的专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承销机构、存续期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等。

第三十二条公司聘请专业的财经公关公司,协助公司跟踪及收集中介服务机构与各类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及分析报告,及时掌握外界对公司披露信息的反应。

同时协助公司维护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间的关系。

当中介服务机构、媒体发布或报道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时,公司应要求对方立即更正;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司实行统一的对外新闻发言人制度。对于可能涉及公司应披露的信息时,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采访均必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董事、董事会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会秘书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职责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七条高级管理人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

第三十九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商协会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四十一条公司如发生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还应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定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四十二条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不及时、重大遗漏或有虚假成分、误导的情况,以及相关人员提前泄漏信息披露内容,使公司或董事受到处罚造成名誉损害或资产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十三条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公司向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本制度及信息披露的内部报告制度在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六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发行公告、定期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信息披露文件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记录,由专人予以妥善保管。

第四十六条公司相关人员查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需经有权人审批后提供,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若交易商协会对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则要求,本制度做相应修订。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