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科技(000100):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00:22:08 中财网
原标题:TCL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

第二章委托理财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

第五条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的闲置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六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第三章委托理财的审批决策权限
第八条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如下:
( )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第八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但可在年度批准的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

第十条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四章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公司对委托理财实行统一管理,由公司授权的主责部门履行管理职能。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需求,结合公司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拟定年度委托理财计划,根据本制度第八条决策权限提交审批;(二)在年度委托理财计划范围内,针对每笔委托理财业务,事前考察受托理财机构的资金状况、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等情况,并对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商讨方案,得出可行结论;在年度委托理财计划范围外,则需按照前述得出可行结论后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提交审批;
(三)负责与金融机构洽谈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签署相关合同、协议,资金划转等工作事宜;
(四)委托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负责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五)负责建立委托理财管理台账,管理相关凭证及单据,跟踪收益及本金到期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收回;
(六)负责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等文件的归档保存;(七)负责及时提交委托理财审议及披露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一)委托理财主责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编制公司委托理财季度报告,向集团财务负责人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二)如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影响资金安全的情况,须及时向集团财务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三条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包括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委托理财业务情况。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外,公司委托理财相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与委托理财业务受托方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相关交易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委托理财的业务流程。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前,业务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七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委托理财事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冲突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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