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科技(000100):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00:22:08 中财网
原标题:TCL科技: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业务,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严格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三)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7 ——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由公司授权的主责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及管理;资本市场部负责相关证券投资事宜的信息披露;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就证券投资进行风险检查、风险监督及风险处置;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条 公司将持续完善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制度,坚持规范运作、有效防范风险。公司将在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要的情况下做好证券投资资金的配置,并根据外部环境变化适当调整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在降低风险的前提下获取投资收益。

第十条 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
(一)为保障证券投资资金的专用性和安全性,公司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安全的金融机构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二)证券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公司审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三)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一)岗位分离操作,证券投资的风险评估、业务审批、产品申购、资金的划入及划出等实施岗位分离;
(二)日常对账,设立业务台账,每笔交易后登记交易变动表;按月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三)在选择合作机构时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
(四)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被证券交易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证券。

第十二条证券投资汇报制度:证券投资负责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财务负责人、分管副总裁汇报资金运作和收益情况。

第四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他岗位人员泄露证券投资信息。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计划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六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和格式按照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指引或要求办理。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业务,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及时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3年3月30日修订)自新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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