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科技(00010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 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和义务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七)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除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情形外,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协调相关机构或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三)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四)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内控评价相关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相关机构或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二)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六)委员的意见、建议与董事会的批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审计委员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为 15年。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董事会修订、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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