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科技(000100):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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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30日 00:22:1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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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TCL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三条、……(新增)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1326号文核准,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986,292,106股,并向特
定对象发行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1,035,489,574
股。公司总股本由18,779,080,767股增加至至
20,800,862,447股。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779,080,767
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800,862,447
元。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CEO(首席执行官)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EO(首席执行官)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
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CEO(首席执行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 | | | | |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
其他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
监事、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首席财务官(CFO)、首席技术官(CTO)、高级
副总裁(SVP)、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首席
技术官(CTO)、高级副总裁(SVP)、董事会秘书。 | | | 第三章股份 | | 第一节股份发行 |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二十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8,779,080,767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0,800,862,447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对
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 |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 | | | | | | 第二十五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 | 第三节股份转让 |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标的。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 | | |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为公司股份的持有者。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 | | | | |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 | | | | |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所赋
予的其他权利。 |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所赋予
的其他权利。 | |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有关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三十六条、(新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如有)、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
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应依法及时披露信息并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应当予以协助。 | 第四十条、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
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
复上市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公司需要
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应当予以协助。 | 第四十一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的实际控制
人发生变更,应在签订前述变更协议之前、或前述
变更的法律手续完成之前或实际控制权转移之前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一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的实际控制
人发生变更,应在签订前述变更协议之前、或前述
变更的法律手续完成之前或实际控制权转移之前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 | | | | | | | |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 |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
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对公司股东
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
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
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对公司股东
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
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股地
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应当规范关联交易,严禁发
生拖欠关联交易往来款项的行为。严禁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对其所持
公司股份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通过变现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股地
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应当规范关联交易,严禁发
生拖欠关联交易往来款项的行为。严禁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对其
所持公司股份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
偿的,通过变现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四条、公司CEO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营销
负责人不得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 第四十四条、公司CEO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营销
负责人不得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 | | | | | | | | |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
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法权
益。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
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法权
益。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 | | | | | | |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
司生产经营决策,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
权益,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得向公司
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指令。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
司生产经营决策,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
权益,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得向公司
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指令。 | | | | | | | | |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新增) | | 第四十二条、(新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第一大
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应当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履行本节的规定。 | | 第四十三条、(新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四条、(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第四十五条、(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二节股东大会 | 第三节股东会 |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
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 |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
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 | | | | | | | | | | | |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之十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 | 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
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 | | | |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民币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在
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除上述情形外,其
余情形的对外担保授权董事会审批,但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 民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股东会在审议前
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前款第(六)
项担保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会
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除第一款规定的对外担保情形外,其余情形的
对外担保授权董事会审批,但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 | | |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 |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
住所地或会议召集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通知的其他
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惠州市或深圳市的、便利的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
所地或会议召集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通知的其他位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惠州市或深圳市的、便利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
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
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第五十四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 第五十四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 第五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第五十八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八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 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
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
票。 |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
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
票。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第六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 | | | 第六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第六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
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
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新增)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
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 | | | | | | | 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 | 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 | | | | | | | 第七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第七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CEO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
的质询。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
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
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拟定的股东回报规划;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拟定的股东回报规划;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 |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变更公司
形式、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变更公司
形式、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 第八十五条、……(新增)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第八十八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CEO
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八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CEO
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 | | 第九十七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 第九十七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第五章董事会 | | 第一节董事 | |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
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
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 | | | | | | |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 第一百〇四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有关规定,公司设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
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遵守
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委
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〇四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有关规定,公司设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
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遵守
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委
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由股
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由股
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因原董事提前终止职
务而补选的新任董事的任期为原董事任期的剩余年
限。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CEO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CEO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因原董事提前终止职务
而补选的新任董事的任期为原董事任期的剩余年
限。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CEO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CEO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 | | | | | | |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 | | | | | | | | | | | | | |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十)不得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
董事违背上述第(十)项规定时,公司董事会还将
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
责任董事启动予以罢免的程序。 |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
董事违背本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时,公司董事
会还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
有严重责任董事启动予以罢免的程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 |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六)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 | |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
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
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
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
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
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
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
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
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
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
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
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
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
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
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
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
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条、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
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
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
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 第一百一十条、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
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
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
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 |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
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董事会将在两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 第一百一十条、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 |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董事会时生效。
出现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在2个月内完
成董事补选。 | 董事会时生效。
出现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在2个月内完
成董事补选。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
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
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
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第一百一十二条、(新增)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 | 第一百一十三条、(新增)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六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
于公司监事、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
于公司监事、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二节独立董事 | |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独立董事中应当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一十五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占董
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中应当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遵守
本章程的规定。 | | | |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 第一百一十六条、(新增)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一百一十九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
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
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
按照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 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独立
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
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独立董事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或不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独立
性要求,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
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
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
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 | 第一百二十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 第一百一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
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核查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主
动关注有关公司的报道及信息;如发现公司存在涉
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情形的,应当
主动了解情况,及时向公司进行局面质询,督促公
司切实整改或公开澄清。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
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
第一百二十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核查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主
动关注有关公司的报道及信息;如发现公司存在涉
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情形的,应当
主动了解情况,及时向公司进行局面质询,督促公
司切实整改或公开澄清。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
独立董事,并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
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及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
内容。 |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及、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
立董事的其他条件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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