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益通(300991):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00:31:21 中财网
原标题:创益通: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证券代码:300991 证券简称:创益通 公告编号:2025-051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CHUANGYITONGTECHNOLOGYCO.,LTD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长丰工业园第4
栋101-501,第11栋)
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益通”、“发行人”或“公司”)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公司考虑自身实际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于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12,800.00万元(含本数)。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1、政策体系精准赋能,助力连接器行业高质量发展
连接器属于新型的电子元器件,广泛应用于汽车、消费电子、电信通讯、工业设备等领域,属于国家大力扶持和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国家通过构建政策体系,持续强化对电子元器件的战略扶持。2014年2月,工信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强基的指导意见》,提出将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列为工业“四基”;2015年5月,国务院印发《中国制造2025》,提出实施工业产品质量提升行动计划,将电子元器件列为重点行业;2021年1月,工信部发布《基础电子元器件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提出重点推动车规级传感器、电容器(含超级电容器)、电阻器、频率元器件、连接器与线缆组件、微特电机、控制继电器、新型化学和物理电池等电子元器件应用;2022年9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统筹有关政策资源,加大对基础电子产业(电子材料、电子元器件、电子专用设备、电子测量仪器等制造业)升级及关键技术突破的支持力度。系列政策及指导性文件的出台与实施,为连接器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与政策环境,同时为本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2、战略驱动产业升级,新能源汽车产业链迎来新机遇
在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指引下,全球能源革命与汽车产业变革形成历史性交汇,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和消费市场,已构建起覆盖整车制造、核心部件、智能网联等环节的完整产业链体系。近年来,国务院、发改委、工信部等多个部委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等多项引导、支持、鼓励和规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规划和管理政策,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在政策红利持续释放与市场需求共振下,我新能源汽车行业景气度持续提升,新能源汽车销量实现指数级增长,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我新能源汽车销量由2020年的136.73万辆增长至2024年1,286.59万辆,年均增速达111.1%。

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为上游汽车零部件需求增长提供了强劲动力。相较于传统燃油汽车,新能源汽车内部动力电流及信息电流错综复杂,对连接器的数量、可靠性、体积和电气性能提出更高的要求,高质量的新能源汽车连接器需求旺盛。

3、技术代际更替,对供应链企业要求持续提升
当前新能源汽车出于提升充电效率、使用便捷性等角度考虑,各大厂商积极布局高压方案,问界、理想、阿维塔、小鹏、极氪、合创、捷尼赛思、保时捷等800V 800V
众多车企发布 快充技术,预计下一阶段 高压快充将进入发展加速期,进一步驱动连接器向高压方向发展。对比低压连接器,高压连接器在高插拔次数、抗震动等要求基础上,对高压大电流环境、热管理、高压防护、防护等级、抗干扰等要求越发严苛,在材质上也有更高要求。与此同时,随着全球范围内汽车厂商成本管控日益趋严,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合理控制制造成本逐渐成为供应链企业持续经营的关键因素。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行业内厂商需要通过材料品质和工艺优化,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不断提升产品性能和可靠性。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1、提升产品制造能力,紧抓下游市场发展机遇
连接器下游行业集中程度较高的特点决定了拥有稳定、可持续的大规模供货能力是连接器制造厂商拓展市场、获取新客户的重要基础条件之一。近年来,公司新能源精密连接器及结构件业务规模持续提升,相关产品产能亟须提升以匹配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在新能源精密连接器及结构件市场规模及相关应用领域持续增长的背景下,预计未来下游客户需求仍将继续保持增长。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实施新能源精密连接器及结构件生产项目,公司新能源精密连接器及结构件产品产能将得到较大提升,有利于公司抓住新能源市场快速发展机遇,响应最新市场需求,实现公司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

2、顺应市场发展趋势,提升公司长期盈利质量
公司收入结构中消费电子及数据存储领域产品贡献较高,2022年至2024年,收入占比均超80%,新能源领域产品2024年占比虽已提升至9.20%,但公司收入结构仍然具备顺应产品市场空间及发展趋势持续优化的空间,从而降低对传统消费电子及数据存储领域产品的依赖度,提升公司长期盈利质量。

本次募投项目将进一步深耕新能源领域产品,扩大新能源精密连接器及结构件产品产能,突破制约公司新能源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及时满足下游客户同步开发及快速响应的需求,提升相关业务发展速度,并有利于公司开拓更多业务机会。

3、提升智能制造水平,适应下游市场技术升级
汽车连接器广泛应用于汽车动力系统、车身系统、信息控制系统、安全系统、车载设备等汽车系统模块,随着各大厂商新车型持续推出,特别是由智能化驾驶舱、车联网以及超快速充电技术引领的汽车产品力升级,对上游供应链提出了前所未有的严苛要求。这些技术演进不仅意味着连接器需要承载更高的电流电压,还需在极端工况下保持长期稳定的连接性能,同时满足日益严苛的轻量化与小型化需求。面对下游客户持续提升的技术门槛与品质标准,供应链企业需要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实现生产过程的精准控制、实时监控、柔性调整与质量可追溯,从而提升产品的一致性与可靠性并加快响应市场变化的速度,才能在未来的行业竞争中保持竞争优势。

通过本次募投项目投入,公司将立足于现有业务,配备一批先进的生产设备,提升智能制造水平,紧贴行业技术演进趋势,为实现公司战略打下坚实基础。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公司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主营业务展开,符合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为支持公司持续发展,保证项目正常推进,以及日常生产经营资金稳定充足,公司考虑采取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实施本次融资。

2、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适合公司现阶段的融资方式
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且融资额度相对有限。若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来源完全借助于银行贷款,一方面会导致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进一步上升,提高公司的财务风险,降低公司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会产生较高的利息费用,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公司的稳健发展。

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长期的资金支持,股权融资相比其他融资方式更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通过股权融资可以有效避免因资金期限错配问题造成的偿债压力,能够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有利于保障项目顺利开展,降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实现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随着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盈利水平将进一步提升,经营业绩的增长可消化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摊薄的影响,为公司全体股东带来良好的回报。通过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相应增加,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备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35名),范围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上述投资者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等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组织。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主承销商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数量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20 80%
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派发现金股利:P=P-D
1 0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P/(1+N)
1 0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P-D)/(1+N)
1 0
其中,P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0
增股本数,P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1
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并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发行竞价结果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均根据《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关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授权、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公司依法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2)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规定。

(2)公司本次发行将根据《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3、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5、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6、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3)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或者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理,在非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视为同类业务。

7、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拟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4)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5)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本次发行属于理性融资,融资规模具有合理性;
(6)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8、公司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二)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及相关文件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能实施。

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方式及发行程序合法、合规、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照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等要求,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增强资本实力,优化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及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就本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情况做出明确说明,确保全体股东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保证本次发行的公平性及合理性。

综上,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发行方案和相关公告已履行披露程序,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财务测算主要假设和说明
以下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也不代表公司对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和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于2025年12月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后的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2,800.00万元,本测算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

(4)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所导致的股本变化。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144,000,000股,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预测,假设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4,281,509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数量仅为估计,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确定。

(5)公司2024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64,102.85万元,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968.0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1,671.74 2025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万元。假设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4年度的基础上按照持平、增长20%和下降20%的业绩变动幅度测算。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2025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6)假设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且不考虑现金分红因素的影响。

(7)除募集资金、净利润外不考虑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对2025年度每股收益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2024年度/2024 年12月31日2025年度/2025年12月31日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万股)14,400.0014,400.0014,828.15
假设情形1: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4年均持平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万元)1,968.061,968.061,968.0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万元)1,671.741,671.741,671.7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3670.13670.132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3670.13670.132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1610.11610.112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1610.11610.1127
假设情形2: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4年均增长2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万元)1,968.062,361.672,361.6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万元)1,671.742,006.092,006.0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3670.16400.159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3670.16400.159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1610.13930.135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1610.13930.1353
假设情形3: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4年均下降2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万元)1,968.061,574.451,574.4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万元)1,671.741,337.391,337.3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3670.10930.1062
项目2024年度/2024 年12月31日2025年度/2025年12月31日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3670.10930.106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1610.09290.090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1610.09290.0902
注:每股收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规定计算。

(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及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增加,由于募集资金的使用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公司每股收益、扣非后每股收益在短期内会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公司即期回报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

此外,若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效益,进而导致公司未来的业务规模和利润水平未能产生相应幅度增长,则公司的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董事会谨慎论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时刊登在深交所网站上的《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和《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有关内容。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精密结构件等互连产品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按照应用领域主要包括数据存储互连产品及组件、消费电子互连产品及组件、通讯互连产品及组件、新能源精密结构件等。近年来新能源领域产品已逐步成为发行人第三大主营产品板块,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新能源领域产品的生产展开。

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公司新能源领域产品的生产能力,打开市场空间从而提升公司的业务规模及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完善公司收入结构体系,降低对传统消费电子及数据存储领域产品的依赖度,提升公司长期盈利质量及盈利能力。

2、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方面
公司深耕连接器行业多年,已形成完善的人才管理及培养体系,拥有一批兼具专业技术知识及市场实践经验的核心员工团队,且持续通过外部引进人才和内部培养人才的方式加强人员储备。未来公司将继续完善人才配置体系,推进人才招聘培养计划,为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良好的保障。

(2)技术方面
公司高度重视技术开发,自设立起就组建了技术研发部门,从国内外知名企业和专业机构引进了一批优秀的技术人才,不断实现连接器新产品和制造工艺的创新研发。公司在模具加工、注塑成型、五金冲压、软连接、成品组装等各个环节上均积累了丰富的连接器生产实践经验,将精密制造技术贯彻于生产的每一个环节。公司积淀了多项核心技术和国家授权专利,研发中心被认定为战略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此外,公司还通过了ISO9001质量ISO14001 IATF16949 ISO13485
管理体系、 环境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
管理体系、GJB9001C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苹果MFi认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RBA社会责任认证体系认证等国际标准体系认证和USB行业协会的USB3.1连接器、USB3.1Cable2.0和GEN2认证,以上将为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技术储备。

(3)市场方面
客户储备方面,通过十余年的不断开拓和持续的优质服务,公司已积累了一大批国际国内知名的核心客户资源,并建立了稳固的战略合作关系,成为公司保持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能源相关企业非常重视供应商的开发和战略合作关系的建立,对供应商采取严格、复杂、长期的认证过程,对其工程技术能力、开发速度、交付保证及品质保证等方面均有较高要求,以保证自身的产品质量。就新能源产品而言,公司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但凭借过硬的模具设计和加工能力、精密制造能力和快速的反应能力,已达成与欣旺达中航光电宁德时代等大客户合作。公司在与上述客户合作过程中获得了良好的口碑和广泛的认可,将为募投项目产品的推广销售奠定坚实基础。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主要措施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发展公司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是一家以研发设计和精密制造为核心,向客户提供精密连接器、连接线、精密结构件等互连产品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按照应用领域主要包括数据存储互连产品及组件、消费电子互连产品及组件、通讯互连产品及组件、新能源精密结构件等。自创立以来,公司一直高度专注于高速互连产品的创新发展,在数据存储领域达到国际一流厂商技术水平。

经过多年精密制造生产经验的积累,公司已掌握了连接器领域的核心技术。

凭借高效的研发设计能力、先进的精密制造工艺水平、良好的产品品质管控水平,以及为客户精益求精的服务理念,公司在业内树立了专业、优质的企业形象。目前,公司与晟碟半导体、莫仕、小米、沃客非凡、安克创新、星科金朋等国内外知名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未来,公司将继续以互联产品为核心,立足自身优势,坚持以技术开发和产品创新为核心驱动,力求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保持行业领先的地位,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提高市场规模和占有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

2、稳步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尽快实现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公司将积极推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积极调配资源,在确保项目质量的前提下,有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力争实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早日投产并达到预期效益,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充分有效利用。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规定的用途、配合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4、优化公司投资回报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持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修正)》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明确的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主营业务健康发展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同时,公司将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及自身经营活动需求,综合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对现有的利润分配制度及现金分红政策及时进行完善,以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5、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做出以下承诺:“鉴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就落实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5、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实施完毕,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做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做出承诺。”

(七)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建明先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做出以下承诺:
“鉴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就落实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做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中长期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