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鑫股份(600621):华鑫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 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 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决议形成后,如 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应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战略企划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前,公司战略企划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方 面的资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三日书面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三日内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书面表决。 第十四条 公司战略企划部门经理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以及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均对会议 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2025年8月28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第十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8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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