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环球(000718):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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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30日 00:37:2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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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苏宁环球:内部审计制度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有效控制风险,优化公司业务流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董事会的指示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办法,保持诚信正直,遵循客观性原则及保密原则,符合公司审计人员道德准则及行为规范。
第二章内部审计具体管理要求
第五条公司内控审计中心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人员应避免审计评价其上一年度负责审计过的工作和部门,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任务相匹配的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内部控制规范,并不断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工作和报告审计结果时不应受到干扰。
第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年度工作报告;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或者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董事会授予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如下权限:
(一)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二)根据需要委派审计人员对公司所属单位或者特定事项实施内部审计;(三)根据需要参加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各种会议及各类事项,包括:1.参加或者列席公司(包括部门)及分子公司召开的有关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必要时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者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3.参与重要合同、经济业务的调查、评估、论证、决策、审查、监督,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在履行职责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对其审查。
(五)在履行职责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以不受限制地直接、立即查阅属于公司的所有文件和记录,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文件和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查阅的文件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规章制度、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2.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
3.客户档案、业务操作记录、系统数据等业务资料;
4.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记录、工程预决算资料;
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6.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六)在履行职责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以直接检查有关生产、经营情况,现场勘查实物并盘点资产。
(七)在履行职责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审计对象或者相关人员进行约见谈话。有权按照公司有关制度向有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当事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八)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有权作出制止的决定,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并报告公司董事会:
1.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行为;
2.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3.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
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5.截留、挪用公司或者客户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6.其他违法违规,侵害客户和公司利益的行为。
(九)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定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追缴被审计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有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报告、监督检查四个阶段,具体如下:
(一)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计划或者公司的临时决定,结合实际需要确定审计项目。
(二)审计项目确定以后组织成立审计小组,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拟定审计方案,并在审计实施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三)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积极配合审计人员的检查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按通知要求准备齐全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四)审计实施阶段,审计小组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充分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
(五)审计报告阶段,从全部的工作底稿汇总问题、意见及建议,草拟审计报告。就审计报告提及的意见和建议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商讨,对与被审计单位分歧之处实施追加程序予以核实,完成审计报告。
(六)监督检查阶段,对审计报告述及的重大审计事项和审计建议及决定,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将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跟踪检查,或者交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跟踪检查,必要时实施后续审计。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门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
第三章 审计机构内部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项目计划,并安排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按照内部相关制度及要求,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公司董事会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的工作结果和档案资料,未经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四章 奖励和罚则
第二十条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应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内部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问题,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拒绝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毁弃、转移、隐匿、篡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拒绝、妨碍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
(四)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人;
(五)其他违反审计法规和制度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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