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泰股份(301429):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第二批)的核查意见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第二批)的核查意见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5年8月29日在公司现场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以及《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二批)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员工。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 (三)预留授予(第二批)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四)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预留授予日(第二批)为2025年8月29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7名激励对象授予223,698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8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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