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崧盛股份(301002):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002 证券简称:崧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0 债券代码:123159 债券简称:崧盛转债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5年5月19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深圳崧盛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崧盛创新”)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的担保额度,并接受崧盛创新其他股东暨公司关联方——田年斌、王宗友及由田年斌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按其对崧盛创新的持股比例向公司提供的同等比例反担保。上述额度有效期为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5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前海2516号),公司为崧盛创新与民生银行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前海2516号的《综合授信合同》(包括该合同及其修改/变更/补充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公司与崧盛创新的其他股东田年斌、王宗友、深圳崧盛创新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崧盛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反担保协议》,崧盛创新的其他股东将按照其对崧盛创新的持股比例为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反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担保金额在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提供担保前,公司对崧盛创新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对崧盛创新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按2,000万元计算,暂不计算主债权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部分),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人民币7,200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崧盛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6GBX8K 法定代表人:田年斌 成立日期:2022年1月7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454.54万元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中心路233号鹏展汇1栋601 主营业务:储能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股权结构:崧盛创新为公司持股55.00%的控股子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3、崧盛创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主合同债务人:深圳崧盛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合同及主债权为: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深圳崧盛创新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前海2516号的《综合授信合同》(包括该合同及其修改/变更/补充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被担保的主债权也包括债权人为主债务人履行垫款/付款责任产生的追偿权。 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20,000,000.00元)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主债权中本金部分的最高限额;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最高额,是指在主债权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产生的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所有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最高限额。 3、保证方式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甲方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5、保证期间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6、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可以不经甲方另行同意将本协议项下主债权连同相关数据及信息一并转让给第三方。甲方理解并同意,前述对数据和信息的处理行为均为履行本合同所必需,因此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已经采取的或未来可能采取的信息处理行为无需获得甲方的同意。 7、甲方违反其作为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或单方做出的承诺或保证,对其他债务构成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已被其他债权人宣告加速到期或可能被宣告加速到期的,视为违反本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对子公司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总金额为7,200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9.04%。实际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5.6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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