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取消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并相应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撤销监事会和监事并废止相关制度的议案》后,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和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五)删除监事会、监事条款。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内部制度将于本次章程修订生效之日起相应废止。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新章程内容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2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宁波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甬股
改(1994)4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
设立;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宁波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甬股
改(1994)4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
设立;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330200711150195X。…… |
3 | 第三条
公司于2000年10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万股,全部为向境
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
股,于2000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00年10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3,500万股,全部为向境内投资人发
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2000年
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4 | 第七条 | 第七条 |
|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 |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5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
董事担任。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
6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7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8 |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
9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本公司又称总裁)、副总经 |
| | 理(本公司又称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
10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删除 |
11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12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13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12,368,051股。公司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A股1,112,368,051
股。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099,041,051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14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
15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
|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16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公司的股份:
……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
份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 |
17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
18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经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
|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
19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20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的。 |
21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
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22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
|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23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24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25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26 | 第三十四条
…… | 第三十四条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27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
28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
| |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29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
| | 款的规定执行。 |
30 | 第三十七条
…… | 第三十八条
…… |
31 | 第三十八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 |
32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33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
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
准发生的大股东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
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
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大的
董事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将有关情况向
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
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大股东侵占
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
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大股东股权
偿还侵占资金。具体程序由董事会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
34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
司利益。 |
35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
| |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36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37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
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38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
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
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39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
(二)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三)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公司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
40 | 新增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非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
| |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
41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 |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42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43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
地会议室。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提供便利。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
| | 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
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
44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45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46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
| 主持。 | 主持。 |
47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48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49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
|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提
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50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51 |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52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同时应当向召
集人提供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证明文件,通过
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
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股东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
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
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
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
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并应
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相关补充或更正公
告。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
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
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 |
| | 见。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对提案进行实质
性修改的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53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
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
54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55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56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
| 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
57 |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
58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59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60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
| | 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 |
61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62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63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64 | 第六十六条
…… | 第七十条
…… |
65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66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
|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67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68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应作出述职报告。 |
69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70 | 第七十二条 | 第七十六条 |
71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72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
|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73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74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75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76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三)修改本章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
|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77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
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78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出席会议;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79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80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2名及以上的董事和监事
时,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
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
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
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1位候选董事、监
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
监事;董事、监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
少依次确定。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
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
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
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
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
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
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
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
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
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所
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
监事。
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
别选举。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
股东会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
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
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获选董事分别按应选董事人数依
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 |
81 |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互
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
82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83 | 第八十五条
…… | 第八十九条
…… |
84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85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
86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
|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87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 |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
…… |
88 | 第九十条
…… | 第九十四条
…… |
89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
90 |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
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
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
告中作特别提示。 |
91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通过当
日起就任。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作出有关董事选
举决议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之日为止。 |
92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
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93 | 第九十五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 | 第九十九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董事候选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
披露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
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94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一百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当公司职工人数达到300人以上时,董 |
| | 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2人。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95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
司同类的业务;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
96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
|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 |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 |
97 |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换。 |
98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
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章
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
(二)需要设置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下
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中缺
少职工代表;
(三)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
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四)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独立董事
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出现本条第二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 |
99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
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
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
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100 | 新增 |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101 | 第一百零二条
…… | 第一百零七条
…… |
102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
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
103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104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 删除 |
105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其中独立董事3名。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106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107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
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
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
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
作出说明。 |
108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109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担保事项和财
务资助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
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和财务资助事项
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
上董事同意。
公司发生的非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 |
| | 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
110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111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 |
112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
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113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 |
114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115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
116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
117 |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
…… |
118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119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无记名
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方式为:记名、
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
| 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通信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120 | 第一百二十一条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
121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
122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
123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124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
| |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
125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126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 |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
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127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
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128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
| | 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129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
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130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131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或以上,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勤勉尽责,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
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
132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
| |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职责的合法合规性。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
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
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
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指引》、上交所
其他规定、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
议。 |
133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
应当妥善保存。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审 |
| | 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提供。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134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
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
135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
事组成。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
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
136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
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
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或
拟订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137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 |
| |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138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应占多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
| |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139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解聘。 |
140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
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141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142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任期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
连任。 |
143 | 第一百二十八条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
设置方案;
……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的具体规章;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
144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 |
| 会批准后实施。 | 会批准后实施。 |
145 | 第一百三十条
……
(二)总经理聘任或者解聘中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免程序;
(三)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四)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五)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八条
……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146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
职报告时生效。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规定。 |
147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任免程序和职
权根据公司的总经理工作细则确定。 | 第一百五十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副总经理
和财务负责人的任免程序和职权根据公
司的总经理工作细则确定。 |
148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宜。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 |
149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150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三条 |
|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
151 |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 | 删除 |
152 | 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
会 | 删除 |
153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 |
154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
…… |
155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
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
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
156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157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
|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 |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
158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
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159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决策程序和机制
如下: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
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情况提议在中
期进行现金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
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拟定,报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
……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
程序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决策程序和机制
如下: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
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情况提议在中
期进行现金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
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30%,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经营状况拟定,报股东会审议决定
……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
程序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
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
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
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 |
|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
红方案。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
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 案。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
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
160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
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161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经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经部门合署办公。 |
162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163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164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 |
| |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
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
和协作。 |
165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
核。 |
166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 删除 |
167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
168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169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
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
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
170 |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
定。 | 第一百七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
定。 |
171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6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6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172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
|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173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
174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
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
式进行。 |
175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
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
式进行。 |
176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书面方式进行。 | 删除 |
177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送达(包括但
不限于以专人送出、以传真方式或以电
子邮件方式发送)。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
期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自
传真送出时为已经送达,传真送出日期
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以电子邮件
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指
定的电子邮件系统视为送达;公司通知
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
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自传
真送出时为已经送达,传真送出日期以
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以电子邮件方
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指定
的电子邮件系统视为送达;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 |
178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
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
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
效。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
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
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
效。 |
179 | 第一百七十条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 |
180 | 第一百七十一条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 |
181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
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 |
| |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182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183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继。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
184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185 | 第一百七十五条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 |
186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87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 |
|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
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
188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89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的除外。 |
190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
191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 |
|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 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192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二
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193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194 |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分配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195 | 第一百八十二条 | 第一百九十四条 |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 |
196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197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
198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199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
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00 | 第一百八十七条 | 第一百九十九条 |
| …… | …… |
201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202 |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
主管机关审批的…… | 第二百零一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
管机关审批的…… |
203 |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
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零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
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204 |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 | 第二百零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 |
205 |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 | 第二百零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
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
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 |
206 |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
207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
208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
数;“过”、“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209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210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 |
211 | 第一百九十八条
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之日起实施。 |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
除上述表格所列条款的修订外,因删减和修订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