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东江环保(002672):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
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25-37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一。 3、涉案的金额:94,658,431.51元(较首次披露暂计金额减少1,659,123.37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共青城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赣0482民初113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江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环保公司”)以公司、桂建平、周玥为被告向共青城法院提请诉讼,诉请三被告赔偿已产生的环境污染调查、风险评估等各类费用以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等。该诉讼事项已经共青城法院立案,案号为(2024)赣0482民初113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40)。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共青城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桂建平、周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江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24年12月31日已产生的环境污染7,216,636.18元,并自2024年5月2日以剩余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后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桂建平、周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江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因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支出的人员工资793,582.82元、差旅费等费用263,637.07元,共计1,057,219.89元,并自2024年5月2日以剩余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后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江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3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8,388元,由原告江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935元,由被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桂建平、周玥负担516,4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共青城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其中以公司及子公司为原告的案件涉案金额为31,720.44万元,占2024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8.81%;以公司及子公司为被告的案件涉案金额为3,470.14万元,占2024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0.96%。 上述诉讼、仲裁事项为多个独立案件,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江西环保公司已向共青城法院对本次诉讼案件申请了财产诉前保全,导致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金额为人民币96,317,554.88元,占公司募集资金净额的8.06%。除上述部分被冻结资金外,公司其他募集资金均可正常使用,不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经营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亦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推进向法院申请解除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冻结的相关工作,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跟进诉讼事项进展情况,保持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减少公司损失。同时,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