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光源海(872351):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B3 17 410000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栋 楼 邮编: 17/F,BuildingB3,PolyInternationalPlaza,MiddleXiangjiangRoad,Changsha410000,China电话/Tel:+8673188681999 传真/Fax:+8673188681999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年9月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5)国浩长律见字第20250901-1-5号 致: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华光源海国际物流2025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法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本所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见证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通知 2025年8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2025年8月1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事项等予以公告。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日15:00召开,通知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届满15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日15: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同时,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8月31日15:00-2025年9月1日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本次会议通知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2,926,0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191%。 其中: (1)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2,926,0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191%。 (2)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依法委托的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合法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计票人及监票人负责计票及监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监票、验票和计票。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获得了由中登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见证下,计票人、监票人在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2,926,09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关于废止<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2,926,09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1)《股东会议事规则》 同意股数52,926,09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股数52,926,09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同意股数52,926,09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承诺管理制度》 同意股数52,926,09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同意股数52,926,09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同意股数52,926,09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7)《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同意股数52,926,09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8)《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同意股数52,926,09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9)《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同意股数52,926,09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0)《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同意股数52,926,09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同意股数52,926,09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2)《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同意股数52,926,09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3)《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同意股数52,926,09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4)《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同意股数52,926,09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5)《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同意股数52,926,09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召集人资格以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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