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思兰德(430047):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代码:430047 证券简称:诺思兰德 公告编号:2025-086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12:《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是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财务、审计等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或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八条 除财务报表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或不完整的; 4、公司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5、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6、涉及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第九条 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错误或遗漏,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净资产等交易;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4、其他足以影响年度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5、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中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一条 对其他年度报告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若涉及信息披露负责人的,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负责。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五条 当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按制度规定拟定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董事会批准。若涉及信息披露负责人的,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负责。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相抵触,则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内容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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