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思兰德(430047):内部控制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01日 18:15:44 中财网
原标题:诺思兰德:内部控制制度

证券代码:430047 证券简称:诺思兰德 公告编号:2025-090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16:《修订〈内部控制制度〉》,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为了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战略制定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予以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是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实施的、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第三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控系统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

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进行监督。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对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执行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跟踪整改情况。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目标与原则
第四条 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提升公司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合规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
(四)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五)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环境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六)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三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办法,制定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下列要素:
(一)内部环境:指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政策等; (二)目标设定:公司管理层根据风险偏好设定公司战略目标,并在公司内层层分解和落实;
(三)事项识别: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别,分清风险和机会;
(四)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五)风险对策: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司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规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落实所采取的措施和程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的保护、职责的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七)信息与沟通:指识别、采集来自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有效传递;
(八)检查监督:指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价的过程,它通过持续性监督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的结合进行。

第八条 公司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议事规则,确保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机构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逐步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企业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九条 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公司应设立并不断完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管理层下达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并不断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公司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第十一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无形资产管理、财务报告、研发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合同管理、人力资源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除涵盖对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控制外,还包括贯穿于经营活动各环节之中的各项管理,不断完善相关专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质量管理、担保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及对分支机构内部控制管理等。

第十三条 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一)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要求公司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二)授权审批控制要求公司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

(三)公司编制常规授权的权限指引,规范特别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 严格控制特别授权。常规授权是指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既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的授权,特别授权是指公司在特殊情况、特定条件下进行的授权。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四)会计系统控制要求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档案资料真实完整。

(五)财产保护控制要求公司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公司应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

(六)运营分析控制要求公司经营层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 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七)绩效考评控制要求公司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公司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八)公司应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等活动的控制,并建立相关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制定并不断完善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并不断完善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部,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第十八条 公司以每年 12月 31日作为内部控制审计基准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对发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负责。

第四章 公司主要控制活动
第一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执行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各控股子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如有)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
(二)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要求并督促控股子公司根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等制度,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四)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公司财务部定期取得并分析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月度)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子公司的,其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对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比照上述要求,对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作出安排。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明确划分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确定公司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要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要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议须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关责任人应于第一时间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要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
(四)遵循《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必要时可以不定期调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明确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如有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和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要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为发展生产经营,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公司若与有关企业建立互为担保关系。互为担保额度应大体相当。公司对非互保单位、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原则上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十七条 公司需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要及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需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要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延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审议原对外担保事项的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要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四十五条 公司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公开文件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以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自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积极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荐人授权的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五十条 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并经保荐机构同意,应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要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要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析。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五节 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按《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批。

第五十五条 公司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 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应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五十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 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五十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要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若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要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转让和收回须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或总经理做出决策,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六十一条 转让对外投资应由公司合理拟定转让价格,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第六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门协同财务部门审核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合同、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财务部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六十三条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布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公司将其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开。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六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七条 重大信息知情人应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确保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公司及相关方应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由公司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七十条 公司需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五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与信息披露
第七十一条 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指公司对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是指在公司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的范围和频率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日常监督的有效性予以确定。

第七十二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直接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跟踪整改情况。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配 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七十三条 检查监督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检查监督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查监督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检查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十四条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不断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内部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七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在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董事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形成决议。

第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四)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六)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七)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第七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核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七十九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并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相关具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具体管理制度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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