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时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详情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2 |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
3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4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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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承担责任。 | |
5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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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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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8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9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10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
|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11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
公司合并、分析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
情况。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
并、分析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
况。 |
12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13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由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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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当3年内转让给职工或注销。 |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
14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15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16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
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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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第二十九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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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18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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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应当与
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
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
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
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应当
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及服
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
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20 |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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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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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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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23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
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
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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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24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25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规定执行。 |
26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27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28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当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
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
行为; |
| |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29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30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31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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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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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非实际控制的子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上述关于对
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
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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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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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 | |
|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36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
亭区海龙路555号)或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指定的场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需要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实行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将
按照《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确认股东的身份。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开
元街道北海路2998号潍坊总部基地一期
工程东区60号楼3单元101室)或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也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的方式。
公司还将根据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实
行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将按照《深交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有关规定确认股东的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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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 | |
38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 | |
39 |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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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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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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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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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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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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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
| | |
44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
| | |
45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46 | 第五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七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
| | |
47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
| | |
|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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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至少20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于会议召开至少15日(不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九条召集人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至少20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于
会议召开至少15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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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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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的,
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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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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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二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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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53 | 第五十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 | 第六十三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
| | |
| | |
|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54 |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 |
| | |
55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
| | |
56 |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机
关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机
关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 | |
57 |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 | |
58 |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
|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59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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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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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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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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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作出解释和说明。 | |
63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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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 |
65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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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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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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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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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
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罢免任期未届满的公司董事、
监事;
(七)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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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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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人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遵守下
列规定:
(一)征集投票权行为以自愿、无偿
方式进行,违背该原则的,征集人在该
次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无效。征集人全
体成员应保证不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
行为。
公司董事会征集投票权,必须经董事
会同意,并公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征
集人必须对一次股东大会上的全部表
决事项征集投票权,股东应当将不同的
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委托给相同的人。
征集人应当聘请律师对征集人资格、征
集方案、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形式有效
性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与征集投票
报告书和征集投票委托书在股东大会
召开前十五日一并发布在本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所发布的信息不得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
| | |
71 |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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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召集
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依据法
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
断。如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
人应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并在股东
大会的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
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
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
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
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该
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出席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所有其他股东适
用特别决议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
联交易和应否回避,表决前,其他股东
有权要求该股东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该股东也有权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
东阐明其观点。如有上述情形的,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
记录上述情形。
关联股东对前款规定的特别决议程
序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向有关证券
主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
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
裁决。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
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
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
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 |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召集
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
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召
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
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书面形式
通知关联股东,并在股东会的通知中对
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
露。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
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
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东
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该股东坚
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出席股东会
现场会议的所有其他股东适用特别决议
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和应否
回避,表决前,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
东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该股东也有权
依照股东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
点。如有上述情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
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关联股东对前款规定的特别决议程序
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向有关证券主
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
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
决。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
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
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
事项参与表决。
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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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
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
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
民事责任。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
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
程规定的特别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在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
司董事会应当将关联交易的详细情况
向股东大会说明并回答公司股东提出
的问题;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
会股东宣告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
然后,按照本章程本节规定的表决程序
表决。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就关联交
易金额、价款等事项逐项表决。 | 股东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
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
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
事责任。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
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
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特别
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
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在股东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
董事会应当将关联交易的详细情况向股
东会说明并回答公司股东提出的问题;
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股东宣
告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然后,按
照本章程本节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公
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就关联交易金额、
价款等事项逐项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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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
73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
选举二名以上董事、监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时中小股东
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就选
举非职工代表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时中小股东
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公司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30%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
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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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
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具体实施
方式为:
(一)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
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
全部表决权数等于其拥有的股份数与
应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
(二)股东可以用所有的表决权集中
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
人。
(三)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
别选举。
(四)股东所投出的表决权总数超过
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的投
票无效,视为放弃该次表决;股东所投
出的表决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其所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
小于的情况时,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该次
表决。
(五)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者
当选为董事或监事,当选董事或监事所
获表决权数应超过本次股东大会与会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六)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
事候选人数获得表决权数相等,则按以
下情形区别处理:
1、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
人全部当选不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
出董事、监事人数的,全部当选。
2、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
人全部当选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
董事、监事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 |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
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采
取累积投票方式。具体实施方式为:
(一)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出的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即股东
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等
于其拥有的股份数与应选出的董事人数
的乘积。
(二)股东可以用所有的表决权集中
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
人。
(三)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
别选举。
(四)股东所投出的表决权总数超过
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的投
票无效,视为放弃该次表决;股东所投
出的表决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其所拥有的
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小
于的情况时,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该次表
决。
(五)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者
当选为董事,当选董事所获表决权数应
超过本次股东会与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
(六)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
人数获得表决权数相等,则按以下情形
区别处理:
1、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全部当
选不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
的,全部当选。
2、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全部当
选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
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获得表决权数相等
的董事候选人按公司规定的累积投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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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获得表决权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
选人按公司规定的累积投票制进行再
次选举,直至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监事人数。
(七)如果当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不
足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且达到法定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监事人数,则
已选举的董事、监事自动当选。对不够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该次股东大会应按累积投票制再次投
票表决。
经过该次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
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
监事人数,原任董事、监事不能离任,
并且董事会应在15天内再次召集股东
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监事候选
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
事、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
新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二)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的
1/3。由股东、股东单位和监事会提名
的监事候选人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 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人数。
(七)如果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
董事人数且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最低董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自动当
选。对不够本次股东会与会股东所持有
效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的董事候选人,
该次股东会应按累积投票制再次投票表
决。
经过该次股东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
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
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15
天内再次召集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
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
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
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人数时方可就任。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向股东会提出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
提案,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
选人。
(二)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及
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要
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交股东会。
(四)对于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的利益或不履
行董事职责的,任何持有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
之三以上的股东以及董事会有对董事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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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股东代理人)以普通决议通过,
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进入监事会。
(三)有关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简历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
面通知要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交
股东大会。
(四)对于董事、监事违反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的利益
或不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的,任何持有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以及
董事会、监事会有对董事或者监事提出
罢免提案的权利,有关罢免董事或者监
事的提案要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
交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的罢免提
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普通决议通过。 | 出罢免提案的权利,有关罢免董事的提
案要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交股东会。
公司董事的罢免提案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普通决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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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
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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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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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 | 第九十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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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
| | |
|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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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78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
| | |
79 |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 | |
80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 |
81 |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 | |
| | |
| | |
82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股东大会选举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选举后立
即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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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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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85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
| | |
| |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86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公司设职工董事一名,由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兼任总经理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
超过六年。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或更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任期
三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
| | |
| | |
| | |
| | |
87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
|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88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89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
90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后
或者任期届满的5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
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辞任生效后或者任期届满的5年
内仍然有效。 |
91 | 新增 |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92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93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会负责。 |
| | |
94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成,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
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其中职工代表董事1人、独立董事3
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
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
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95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6 |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 | |
97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 |
| | |
98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公司董事
会有权决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公
司发生的交易以外的交易。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须由股东会
决定的公司发生的交易以外的交易。 |
| | |
99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人,可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 删除 |
| | |
100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101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
102 |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八条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
103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或
邮件、传真方式中的其中一种;通知时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或
邮件、传真方式、通讯方式中的其中一 |
| 限为: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董
事和监事。 | 种;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
通知全体董事。 |
| | |
104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
| | |
105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或记名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
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举手或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通
讯方式以及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
并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106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107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108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
109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 |
| |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
披露。 |
110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111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112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113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114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
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
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
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
| |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115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116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117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
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118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119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
| |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120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
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成员为5名,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 |
121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
122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
123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
| |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124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 | |
125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由总经理
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审计委
员会委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由总经理
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审计委
员会委员。 |
126 |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零二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127 |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128 |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
|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
129 |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
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九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规定 |
130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
131 |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132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133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 |
134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 |
135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
136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
|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 |
| | |
| | |
| | |
| | |
137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
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
| | |
| | |
138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
| | |
| | |
139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
(二)利润分配的程序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
(二)利润分配的程序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
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 |
| 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
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由独立董事
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
分配政策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
见。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
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
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
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
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
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
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
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 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现金利润分配方
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应经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
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
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
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
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
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
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2、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
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
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 |
| | |
| | |
| 2、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
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
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
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
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3、........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
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
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
的中期分红方案。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
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
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
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
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
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
6、......
7、......
8、在公司董事会制定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方案的30日前,公司董事会将发布提 | 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
向股东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
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
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
转增股本预案。
3、........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
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
案。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
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
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4、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
6、......
7、......
8、在公司董事会制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方案的30日前,公司董事会将发布提示
性公告,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投资者对本
次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的意见,投资
者可以通过电话、信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动平台、公司网站等方式参与;公
司应做好记录并整理投资者意见,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
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
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示性公告,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投资者对
本次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的意见,投
资者可以通过电话、信件、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动平台、公司网站等方式参与;
公司应做好记录并整理投资者意见,提
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监事会应对董
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
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
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
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9、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
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
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及符合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
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章程的有关规定。
10、...... | 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9、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
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当
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及符合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过详
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的
有关规定。
10、........ |
| | |
140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
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
141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142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
| |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143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
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144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
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145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146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 |
| | |
| | |
147 | 第一百六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 | |
148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 |
| | |
149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
150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151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公告通知。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
| | |
152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审 |
| 会议通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通过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全
体董事。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由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的人
员通过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全
体监事。 | 计委员会的会议通知,由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事务代表通过邮件、电话、传真、
通讯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
成员。 |
153 | 第一百六十九条因意外遗漏或不可
抗力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八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
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 |
| | |
154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
155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
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156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157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
| | |
158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需要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
| | |
| | |
| | |
|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
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9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依照本章程规定
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
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
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指
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
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160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
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161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
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162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
| | |
|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163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前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
164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165 | 第一百八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166 |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
|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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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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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
169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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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
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
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171 |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第十章修改章程 |
172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 第二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
|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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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第一百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的章程修改事项应当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
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零二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应当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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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第一百九十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零三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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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第十二章附则 | 第十一章附则 |
176 | 第一百九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第二百零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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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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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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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