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秀强股份(300160):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01日 18:35:25 中财网
原标题:秀强股份: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2025年 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2/3以上董事同意。

第八条公司下列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章对外担保对象及办理程序
第十条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二)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在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由公司总经理指定公司财务部和风控法务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协助办理。审查评估材料经公司总经理审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为财务部和风控法务部,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出具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风控法务部为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协助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在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单位的追偿事宜。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反担保合同文件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相关担保业务资料报公司财务部和风控法务部审核无异议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四章反担保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公司董事会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被担保企业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

第二十条 公司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五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按规定向负责公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全部担保事项。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章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对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及时披露:(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六章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应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一旦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风控法务部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提前2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前1个月通知)。

(二)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第三十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

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偿债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提供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通过的异常担保合同,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如后续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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