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培龙(30141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413 证券简称:安培龙 公告编号:2025-069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邬若军先生。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聚园路1号安培龙智能传感器产业园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6人,代表股份41,601,3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7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1,161,8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6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4人,代表股份10,439,5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09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4人,代表股份4,888,3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3人,代表股份4,888,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7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1.00《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1,428,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56%;反对1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6%;弃权71,8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16,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36%;反对1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59%;弃权71,8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05%。 2.00《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1,428,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56%;反对1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6%;弃权71,8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16,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36%;反对1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59%;弃权71,8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05%。 3.00《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428,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54%;反对1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8%;弃权71,8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15,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16%;反对1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79%;弃权71,8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0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曹平生、廖敏 3.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