毓恬冠佳(30117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09月01日 22:46:11 中财网
原标题:毓恬冠佳: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毓恬冠佳的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81号)同意注册,公司公开发行2,195.8700万股新股,并于2025年3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587.6072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8,783.4772万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7,097.2849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80.8027%;无限售流通股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1,686.1923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9.1973%。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至本核查意见披露之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数量变动的情形。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发行限售股,股份数量为89.6285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0204%,相关股东数量共计5,751户,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5年9月4日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网下发行投资者均受限于如下限售安排:“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发行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或追加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之日,持有公司网下发行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9月4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89.628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04%。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5,751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股类型限售股数量 (股)占总股本的比 例(%)本次解除限售数 量(股)剩余限售股数 量(股)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 发行限售股896,2851.0204896,2850.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化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网下发行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 减数量(股)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比例 (%)
一、限售条件流 通股/非流通股70,972,84980.8027-896,28570,076,56479.7823
首发后限售股896,2851.0204-896,28500.0000
首发前限售股65,876,07275.0000——65,876,07275.0000
首发后可出借限 售股4,200,4924.7823——4,200,4924.7823
二、无限售条件16,861,92319.1973+896,28517,758,20820.2177
流通股     
三、总股本87,834,772100.0000——87,834,772100.0000
注:上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2025年8月27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保荐代表人:
顾维翰 杨昀凡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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