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特科技(301607):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 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特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富特科技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390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75.3643万股,并于2024年9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11,014,571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88,646,41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9.85%;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22,368,152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0.15%。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5年3月4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222,4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25年5月15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11,014,57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998,262.28元(含税),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合计转增股本44,405,828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55,420,399股。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5年6月6日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155,420,399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22,393,5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7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3,026,8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2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25名股东分别为刘晓松、金航宇、陈宇、倪斌、张尧、章纪明、章雪来、郑梅莲、饶崇林、湖北长江蔚来新能源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华强睿哲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君享创业板富特科技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上海星正磁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嘉兴临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广祺中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两山双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润科(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栖港蔚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广祺柒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协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星正垒誉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安吉争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述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做出有关限售安排承诺情况如下:(一)公司股东刘晓松、金航宇、章雪来、郑梅莲和饶崇林承诺如下:(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自然人股东章纪明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自然人股东倪斌、陈宇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年3月4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3)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自然人股东张尧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年3月4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3)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股东安吉协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争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临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广祺中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栖港蔚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如下:(1)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或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孰晚之日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股东湖北长江蔚来新能源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宁波华强睿哲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星正磁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安吉两山双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润科(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上海星正垒誉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公司股东国泰君安君享创业板富特科技 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广东广祺柒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9月4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8,818,602股,占总股本的50.71%。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25户,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23户,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东户数为2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注2:股东张尧先生为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为本次解除限售数量的25%,即295,015股;股东倪斌先生为公司现任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为本次解除限售数量的25%,即295,015股;股东章纪明先生为公司现任董事,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为本次解除限售数量的25%,即295,015股。 注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原监事通过安吉协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争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情形。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股东减持行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2、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杜惠东 秦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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