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康医药(833230):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01日 22:51:13 中财网
原标题:欧康医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3230 证券简称:欧康医药 公告编号:2025-065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9月 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要求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
(三)高级管理人员;
(四)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除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符合《证券法》、北交所相关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时,视同公司的信息,适用本制度。
公司控股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向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根据北交所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 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 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或公司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北交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北交所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节 交易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交易(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北交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三十二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过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方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或北交所认定的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交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第三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况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北交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北交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处置风险的,还应当披露以下事项:
(一)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拟采取的措施,如补充质押、提前还款、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暂不采取措施等;
(三)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处置或处置风险解除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四)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二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北交所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以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四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二)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本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除遵守本条规定外,还应当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1/2。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北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与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制度、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新闻媒体联系、接待来访、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工作的负责人,有权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股东会以及涉及信息披露的其他所有会议。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非正当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3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实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二)证券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信息资料编制信息披露报告; (三)公司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审核;
(四)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董事会议审议(指按规定须由董事会议审议的信息披露事项),并由出席董事在董事会决议上审核签字;
(六)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按有关规定实施披露。

第五十五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中介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认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公司审计委员会按照《上市规则》等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履行审议财务信息披露等职责,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六十二条 对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实行尽责、问责和免责机制,明确信息披露确认、评估、处理和提交的责任,确保公司能迅速、全面、充分地收集、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六十四条 如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五条 如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要求
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者,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指使公司不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开信息编制有关的证券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以及其他可以合法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为内幕人员。内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纪律,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达到”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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