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康医药(833230):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时间:2025年09月01日 22:51:14 中财网

原标题:欧康医药: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证券代码:833230 证券简称:欧康医药 公告编号:2025-062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国务院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 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由成都欧康医药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成 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698888960C。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成都欧康医药有限公司依法整 体变更设立,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510100698888960C。
第三条 公司的注册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 Chengdu Okay Pharmaceutical Co.,Ltd. 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临邛工 业园区创业路15号 邮政编码:611530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18,085,981股,并于2022年12月09日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18,085,981股,并于2022年12月09日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上市。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名 称 : Chengdu Okay Pharmaceutical Co.,Ltd.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五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邛崃 市临邛工业园区创业路15号 邮政编码:611530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717,495元。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 任,公司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及经董事会决议明确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专业赢 得信任,因信任取得成功;通过专业的 研发及不断提升的生产能力,获取社会 效益与经济效益。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专 业、规范、创新、实干”的治理精神, 坚持“三步、两横、一纵”的发展规划, 在天然维生素 P类产品上持续投入、纵 深开发,以“建立全球领先的天然维生 素 P类化合物技术运用中心”为愿景, 助力我国大健康产业发展壮大。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 份的凭证。 公司发行的股票一律用股东姓名或名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
称记名。公司向法人、合伙企业发行的 股票,应记载法人、合伙企业名称,不 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北京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格。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 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 额。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总股份为75,631,404 股,均为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的普通 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00,717,495股,均为每股面值人民币壹 元的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以下方 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条所列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交易之日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 以及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 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 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前的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 为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北 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据中国结算北京 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由专人负责管理和更新。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中国结算北京 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删除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和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利益。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北交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北交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 告摘要;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 定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 理财等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的 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代为行 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相 关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 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 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 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北交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北交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董事会审议后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七)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所列第一款第(一)项、第(四) 项、第(五)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 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担 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 理的商业逻辑,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 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一款第(一)(四)(五)项的 规定,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 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露前述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且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 保。 公司股东或董事违反前述对外担保审 批权限、审议程序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对外投 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 售行为)、委托理财等交易,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删除
绝对金额超过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 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 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 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 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四十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 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 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 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 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 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 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 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 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 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交易虽未达到本章程第三十九条 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交所认为有必要 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删除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 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删除
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比照本章程 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 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删除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 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 元的交易,应当比照本章程第四十条的 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删除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年度股东大 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在上一会计年度结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6个月
束后 6个月内召开。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应在 必要时召开。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下 列情形发生之日起 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的1/3;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不能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适当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 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 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第四十八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 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删除
第四十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时,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北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大会 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北交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北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北交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会议召开当日不 包括在前款通知期限内。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 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 得多于7个工作日,且应当晚于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定,不得变更。(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 得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定,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釆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釆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确 需延期或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详细说 明原因。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或者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其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执 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 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 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合伙企业股东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合伙企业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合伙企业印章。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合伙企业的,由其法定 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 表)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表决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北交所报告。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北交 所报告。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购买、 出售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成交金额或 者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审议事 项有关联关系的,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应当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关联 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的,参加会议的其 他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表决。关联股东 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 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规定通过相应 的决议;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 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票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该关联交 易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 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关联股东违反本 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 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重新表决。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形成决议
 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 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 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2/3以 上通过。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 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2以上 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 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删除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 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 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 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 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 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时;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选举2 名及以上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 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 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 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 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 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 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 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 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 实行累积投票制时应按以下细则操作: 1、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 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2、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实行累 积投票制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所享 有的表决权按应选董事、独立董事、监 事分开计算。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投向一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 可分散投向多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3、股东投票统计后,按每名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所得表决权从多到少次序排 列,所得表决权较多者当选。当选董事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股东会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 按以下细则操作: 1、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2、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按应选董 事、独立董事分开计算。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向一名董事候选 人,也可分散投向多名董事候选人; 3、股东投票统计后,按每名董事候选 人所得表决权从多到少次序排列,所得 表决权较多者当选。当选董事不得超过 应选董事人数,每一名当选董事所得表 决权必须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持有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1/2。应选董事人数未选 足的,由公司下次股东会选举补足; 4、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 应该分开选举,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 单独计票并披露。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 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 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
或监事不得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每一名当选董事或监事所得表决权必 须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应选董事或监事 人数未选足的,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选 举补足; 4、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该 分开选举,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 计票并披露。由公司职工选举的监事, 其提名、选举程序依照公司职工有关民 主管理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 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 的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 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 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 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 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 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 同时投同意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 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中国结算北京 分公司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中国结算北京分 公司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以及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自决议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 决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或相 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 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 职。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对独立董事离 职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 事。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不设职工代 表董事。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 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 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将 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 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在60日 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一般应在辞职生效或任职 届满后 1年内仍然有效。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 内仍然有效。董事辞任或任期届满的, 在其辞职生效及任期届满 6个月内,仍 需遵守忠实义务,继续维护公司和股东 的合法权益。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担赔偿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和个 人的影响。删除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应在选举独立董 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定披露相 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 关材料报送北交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 北交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的有 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 议。北交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删除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 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在公司连续 任职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 选人。删除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北交所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 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 备以下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北交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 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 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 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 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删除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以下 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重点对公司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应 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 则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 职权: (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二)提议召开董事会; (三)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集投票权; (四)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所列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职权,应 当经过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行使第(四)项所列职权的,应当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北交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的事项如下: ……事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一百一十四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宜。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 事候选人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 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删除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删除
司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15日。除按规 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 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 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 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 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应当及 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 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 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 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 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相关要求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 当在60日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删除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删除
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应向 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1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 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1/3,且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依法 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 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 议后方可实施。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 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组成,且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审计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审计委员会的运作。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 查决定。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删除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报股东 大会审批,并作为章程的附件。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 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 为)、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50万元; (六)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之外的任 何对外担保事宜;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 意。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 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七)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如下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0.2%以上的关联交易。但公司 与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的,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第 7.1.17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 报告,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 审议前,应当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八)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单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 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或者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70%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以下权限 范围内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 (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委托理财 等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删除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50万元; (六)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外的任 何对外担保事宜;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 意。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 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如下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0.2%以上的关联交易。但公司 与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的,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第 7.1.17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 报告,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 审议前,应当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八)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作出决议,单次资助金额或者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或者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删除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1、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决定因公司使 用资金之需要而进行的资产抵押、质押 金额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累计不超过 3,000万的事项;决定已向银行进行抵押 的资产,在抵押到期后重新进行抵押的 事项; 2、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决定新增单笔 不超过500万元,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的新增贷款;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符合证监会和北 交所规定的情况下,决定以下重大事 项: 1、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决定因公司使 用资金之需要而进行的资产抵押、质押 金额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累计不超过 4,000万的事项;决定已向银行进行抵押 的资产,在抵押到期后重新进行抵押的 事项; 2、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决定单笔不超
3、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决定单笔不超 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2%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净资 产总额的5%的单项对外投资事项(包 括委托理财); 4、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 单笔不超过200万累计不超500万元的 事项。过1000万元,累计不超过4,000万元的新 增贷款; 3、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决定单笔不超 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3%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净资 产总额的10%的单项对外投资事项(包 括委托理财); 4、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 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累计不超4,000万 元的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 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 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 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1/2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以专人 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挂 号邮寄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电 子邮件、邮寄、电话、微信、短信等;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 足够的决策材料。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 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 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举手投票表决或会议主持人建议 的其他方式进行。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信函、传真 或会议主持人建议的其他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 表决采用现场会议与记名投票表决方 式,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书面决议上 签字确认。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通讯方式或 者现场会议结合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采用通讯方
 式参加会议的董事应当在表决票及决 议上签字,并及时将其传真、电子邮件 或专人送递至公司。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应当对会 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 括以下内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 括以下内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设 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 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 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北交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 人,人选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和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 作。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及经董事会决议明确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 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第(四)项 至第(六)项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 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 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 年,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列席董事会 会议。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三)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内部 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 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 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 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报告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 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 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删除
第一百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 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高 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或劳务 协议规定。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 关公告未披露的,在下任董事会秘书就 任前,原董事会秘书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会 秘书职务;辞职报告在董事会秘书完成 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 的劳动合同规定。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四十八条 副总经理根据总经 理工作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协助总经
 理工作,履行各自具体职责,对总经理 负责。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 理、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职 责如下: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 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 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 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 和完整;删除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 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 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删除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 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 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 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 重身份作出。删除
第一百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行使 监督职能。 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删除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成员由2名股东代表监事和1名 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组成。监事会中股东 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 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罢免。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二)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 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 主管机关报告; (三)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 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删除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经半数以上 监事通过。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应当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经全体监事一致书面同意,可以豁免监 事会提前通知义务。删除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 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 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删除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监事会应当对所 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删除
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管,至少 保存10年。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 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七)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八)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九)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通过电话方式进行会议通知至少应包 括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说明。删除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删除
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 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取 公历年度制,自每年 1月 1日起,至同 年 12月 31日结束。公司的记账货币单 位为人民币。删除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年 度股东大会的 20 日以前置备于公司供 股东查阅。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北交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如下: (一)如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公司亏损,在依照本条第(二)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先用当 年利润弥补公司亏损; (二)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首 先提取利润的10%作为公司的法定公积 金,但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法 定公积金; (三)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 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方式。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 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 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第一百五十六条 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当执行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 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 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并优先采取现
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 项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 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 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有条件 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 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 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若 公司拟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将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增加现金分红频 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除 特殊情况以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并满足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应优先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10%。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公 司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股净资 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 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 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 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 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 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 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 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六)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子公司实行 与公司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子公司每 年现金分红的金额应确保公司有能力 实施当年的现金分红方案,并确保该等 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 给公司。 (七)公司的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公 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 规定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 3项规定 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八)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原则上不 得随意变更。
第一百七十四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 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现金流状况、资 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 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公司采取股票方式或现金加股票方 式分配利润时,须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二)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时, 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 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 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第一百五十七条 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和机制: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 定,提请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应当 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 序进行监督,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 见。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或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 状况和长期发展规划发生较大变化而 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委 员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
积金转增股本的利润分配方案的,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 1/2以上独 立董事表决同意;审计委员会在审议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审计委员 会成员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 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 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同意。为充分考虑公众投 资者的意见,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 用的资金。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 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 润分配: (一)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 配条件;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 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
 负数,或者公司现金流出现困难导致公 司到期融资无法按时偿还时; (四)公司年末净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为 负数; (五)公司未来12个月内有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 (六)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 他情况。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12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依法以超过股删除
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 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 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款项,列为公 司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个月内分配股利。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 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 的资金。删除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向个人股东分 配股利时,应依法代为扣缴股利收入的 应纳税金。删除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为: 公司应当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 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董 事、监事和投资者的意见,但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删除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删除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不得置于资财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资财部合署办公。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六十三条 内审部向董事会负 责。 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 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 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公 司根据内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七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7日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日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发出; (四)以公告形式进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 件、传真、公告形式进行。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 件、传真形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电子邮件、邮 寄、电话、微信、短信等形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 件、传真形式进行。删除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电子邮 件成功发出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传真送出的,以传真成功发出时间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微信、短信 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微信、短信成功 发出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 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指定北京证券 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媒体和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 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 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信息对外公布等事 宜。删除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 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删除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删除
第一百九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三)公司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五)公司经营管理理念和公司文化建 设; (六)公司其他信息。删除
第二百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 (二)股东大会; (三)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 (四)投资者来访调研接待; (五)投资者电话咨询接待; (六)邮寄资料; (七)其他合法的方式。删除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在全 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 况、公司战略等情况下,负责安排和组 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删除
务。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 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 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删除
第二百〇三条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及本章程的规定分立或与其他公司合 并。删除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 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 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 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 解散。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分立,公司的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 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程序 如下: (一)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应编制公司的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应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二)公司应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分 立的决议之日起10日内将该决议的内 容通知所有债权人,并在30日内将其在 报纸上公告; (三)公司的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其债务或 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 在公司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 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 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及债务应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因合并而新设 立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 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 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 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 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 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 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30 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八十七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 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 时,应予解散: (一)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解散公 司; (二)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 百一十条第(二)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根据本章程第 二百一十条第(一)、(二)、(四)、(五)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款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公司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程序如下: (一)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公司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 (二)债权人应当自其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应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说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 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其 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三)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大会或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 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 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 确认清算报告后,清算组应向公司登记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并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 如下: (一)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 履行清算义务; (二)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三)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修 改本章程,但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 律、法规相抵触。删除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零一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 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第二百零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五条 释义如下: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第二百零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会议均以中文为工作语言, 其会议通知亦采用中文,必要时可提供 英文翻译或附英文通知。删除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多于”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
北交所的规定执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 北交所的规定相抵触,应根据有关规定 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因本章程的规 定发生纠纷时,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公司注 册登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争议 或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应当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 修订时亦同。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注:因增加、删除、排列某些条款导致章节、条款序号发生变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章节、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交叉引用的涉及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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