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康医药(833230):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01日 22:51:15 中财网
原标题:欧康医药: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代码:833230 证券简称:欧康医药 公告编号:2025-076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9月 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置内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及执行、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内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具备合格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 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经验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三)具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和个人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内审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公司其他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二)回避性原则: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 (三)职业道德原则: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四)保密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在执行业务中知道的商业秘密。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无关的目的;
(五)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原则:内审部及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保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
(六)廉洁性原则: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洁的纪律规定。

第十二条 内审部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可从公司资财部及其他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内审部及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备后,开展年度审计工作;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可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启动离任审计;
(七)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八)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内审部及审计人员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决算、会计报表,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银行开立账户情况,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检查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参加公司经营、财务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和制定有关经营管理、投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检查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审计委员会批准, 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可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 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的 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 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董事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需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北交所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被审计对象,公司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拒绝提供会计账簿、凭证、报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凭证、账表、资产证明、股权证明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机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1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