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源精电(688337):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01日 22:56:25 中财网
原标题:普源精电: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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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法律适用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以及《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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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公司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完全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所持;及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8月 9日公告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和于同日公告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和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 9月 1日下午 13:00在公司会议室(苏州市高新区科灵路 8号)召开;同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合称“网络投票平台”)。其中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 9月 1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 9月 1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内容一致。

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悦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5人,1
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6,629,3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5.40%。

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
1
截至 2025年 8月 31日,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94,104,030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479,200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据此,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93,624,830股,下同。



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发生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议案审议过程中提出新议案或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2.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2)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1) 上市地点;
2)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3) 发行方式;
4) 发行规模;
5) 发行对象;
6) 定价方式;
7) 发行时间;
8) 发售原则;
9) 筹资成本分析;
10) 发行中介机构的选聘;
11) 承销方式;
12)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议

案》;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H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5)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8)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就 H股发行修订于 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制定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1) 《公司章程(草案)》;
2)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3) 《关联(连)交易管理规定(草案)》;
4) 《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5)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6)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
7) 《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9)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 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10) 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11) 审议通过《关于办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和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购买事宜的议案》;


(12) 审议通过《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4)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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