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云股份(00271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9月01日 23:31:17 中财网
原标题:登云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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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监督、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公司设立的内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公司设立内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内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2名,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六至第八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因委员辞职或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尽快选出新的委员。审计委员会在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以前,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收到提议后10天内,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2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话或网络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公司非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内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与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审计委员会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内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二)内审部门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三)内审部门将会议文件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提交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
(四)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五)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事项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并由参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网络方式进行,并由参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提出的议案须经非关联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不足两人的,审计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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