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股份(000717):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09月01日 23:40:53 中财网
原标题:中南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规范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
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所称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
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1.3公司遵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的原则,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1.4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1.5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1.6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1.7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1.8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1.9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1.9.1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
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
告。

1.9.2公司需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
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1.9.3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1.9.4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
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
相关公告。

2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2.1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将在招股说明书中披
露。

2.1.1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将在
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2.1.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1.3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
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将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2.2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2.2.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2.2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
会产生误导。

2.3本办法2.1条至2.2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
司募集说明书。

2.4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将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3定期报告
3.1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及时披
露。

3.1.1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1.2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3.1.2.1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3.1.2.2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2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3.2.1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3.2.2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
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
披露的最后期限、存在的风险。

3.3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披
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3.3.1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
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
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3.3.2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
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定期报告(第一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经营业绩
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公司的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披露要求按照深交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3.3.3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
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3.4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
审计意见的,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
理》以及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3.4.1定期报告的内容、编制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4临时报告
4.1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须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4.1.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4.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4.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4.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4.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4.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4.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4.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4.1.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4.1.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4.1.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1.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4.1.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4.1.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4.1.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4.1.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4.1.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4.1.1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2公司重大交易事项的披露标准按照《上市规则》有关规
定执行。

4.2.1“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
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
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以上交易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
则》执行。

4.2.2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本办法第
4.2.1规定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辅料、动力、销售
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关联双方
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以
上关联人的认定以及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披露要求按照深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4.2.3其他重大事件,如:重大诉讼和仲裁、变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交
易异常波动和澄清、回购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股权激励、破产及深交所或者公司认
定的其他情形的披露标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则执行。

4.3公司须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
的信息披露义务:
4.3.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4.3.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4.3.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4.4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4.4.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4.4.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4.4.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4.5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4.6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4条临时报告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7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
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
况。

4.8公司将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
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4.8.1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
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
司应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将以书面方式问询,
并予以公开澄清。

4.8.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
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4.9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4.10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10.1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4.10.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4.10.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10.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披露信息。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4.11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4.1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
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将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
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
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13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14临时报告的内容、具体指标计算细则及编制规则,按
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5(关键控制活动)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5.1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5.1.1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会同经营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5.1.2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5.1.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5.1.4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5.2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
法》(ZNGFZ00009)有关规定执行。公司重大事件的审核、披露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具体程序如下:
5.2.1董事会秘书室对公司所属各单位报送的重大事件应
及时提出专业意见,并根据其性质做出是否予以披露的判断。

5.2.2董事会秘书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编制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文件,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5.2.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工作。

5.3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5.3.1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以书面
形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动传真系统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上业务专区提出申请,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
告内容及附件,如董事会秘书根据专业判断,确需要进行保密审
查的,应提交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才能申请对外发布。

5.3.2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
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室或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对
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
充完善。

5.3.3发布:发布信息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披露。

6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程序
6.1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分管领
导主管,责任单位是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董事长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总责,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
信息负责,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凡未经公司董
事会秘书和有关主管领导批准的材料一律不得对外披露。

6.2信息披露相关各方的责任
6.2.1公司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6.2.2董事会秘书室:是信息披露事务日常管理部门,负责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
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主要承担如下职责:
6.2.2.1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6.2.2.2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6.2.2.3负责收集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
汇报及披露。

6.2.3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
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
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
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6.2.3.1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6.2.3.2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
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6.3公司有关部门的研究、决定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时,
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6.4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室咨询。

6.5公司有关部门在签订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前,应事前经
董事会秘书室审核。

6.6为更好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提供有关重要信息,如公司的生产经营统计
报表、产品调价信息、财务报表等,共同协作做好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若有依照相关证券监管规定须予以披露的事项,应在第一
时间与董事会秘书室联系。

6.7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
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
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7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
议和披露的职责
7.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
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
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7.1.1董事、董事会责任:
7.1.1.1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
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7.1.1.2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1.2审计委员会责任:
7.1.2.1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
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7.1.3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7.1.3.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7.1.3.2公司高管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
司重大事件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8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

8.1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保密措施:
8.1.1相关各方及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士对未公开披露的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漏。

8.1.2公司在报纸、内部刊物或其他媒体中刊登的文章、信
息不应包含本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

8.1.3公司的财务数据为公司的重要经营管理信息,任何人
不得提前对外披露,包括收入、利润、投资、销量、项目进度、
销售目标及实现情况等。因工作需要,确需涉及财务数据的,应
事先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公司公开披露的数据为准,同时不
得对任何财务数据发表预测意见。

8.1.4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接受新闻
媒体采访、录制专题节目、参加新闻发布会等媒体活动,内容涉
及公司保密信息的,应事先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采访提纲、发
言稿内容等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8.1.5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
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8.1.6公司所属各单位、控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或个人不得
随意自行向外披露或提供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不得进行可能泄密的宣传活动。

8.2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
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8.2.1本办法第4.1所列重大事件;
8.2.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8.2.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8.2.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8.2.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8.2.6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
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8.2.7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2.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
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8.3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8.3.1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8.3.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8.3.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8.3.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8.3.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
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8.3.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8.3.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8.4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8.4.1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

8.4.2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公司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
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
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有关人员应该严格按
照《保密工作管理办法》(ZNGFZ05002)执行。

8.5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
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将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8.6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
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将立
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9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9.1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
责任。

9.2公司子公司应该严格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ZNGFZ00009)规定报告重大信息事项。

10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10.1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
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10.2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
度进行编制。

10.3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
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10.4公司聘请母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会计资料进行审计,
确保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合法有效。

11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
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指定专人负责,并按《档案管理办法》
(ZNGFZ32001)执行。

12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12.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
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12.1.1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
对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12.1.2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
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
要责任。

12.2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董事会根据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
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
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12.2.1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
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12.3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13附则
13.1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13.2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3.3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13.4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前版文件
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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