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股份(000717):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09月01日 23:40:53 中财网
原标题:中南股份: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议事规则

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要负责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监督和指导企业风险管
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至少有三名董事组成,经董
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独
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

第六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工
作组人员由审计部、经营财务部、运营改善部、法务与合规部、
董事会秘书室相关人员组成,审计部负责人任工作组组长。由董
事会秘书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安排等工作,具体工作
由归口单位负责。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
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八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九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指导企业风险管理体
系、内部控制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主要
职责如下:
(一)监督和指导公司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二)审查公司季度、年度风险管理报告。

(三)审查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四)对所发现的重大风险和重大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下述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全面风险、合规经营与控制的检查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对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
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
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
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公司是否合法经营,风险控制制度是否得到执行。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与风险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临时会议如采取通讯表决
方式,会后5日内,各委员均应提供由本人签字的书面表决意见。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十六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
规定。

第十七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议事规则可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做出决定,
进行修订,然后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自实施之日起生效,前版文件同时
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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