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股份(000717):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01日 23:40:54 中财网
原标题:中南股份: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离职相关事宜,保障公司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辞任、任期届
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3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3.1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
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3.2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
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3.3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

3.4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
事会之日自动离职。

3.5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
公司予以补偿,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
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4(关键控制活动)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4.1董事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
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
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4.2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
事项的,审计部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4.3如董事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
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
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4.4离职董事的义务
4.4.1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视事件发生与董事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董事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决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4.4.2董事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
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3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
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4.4.4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
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5责任追究机制
5.1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
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
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
维权费用等。

5.2离职董事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向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
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6附则
6.1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6.2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6.3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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