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瓷股份(001216):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

时间:2025年09月02日 16:50:38 中财网
原标题:华瓷股份: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16 证券简称:华瓷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9
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7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0),公司因聘请中原证“ ” 2025 A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担任公司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并与中原证券签署了《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协议》,由中原证券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华联溢百利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溢百利”)、湖南醴陵红官窑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官窑”)与原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海通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原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中原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溢百利与保荐机构中原证券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红官窑与保荐机构中原证券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02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2,966,700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9,997,979.0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57,318,867.92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2,679,111.0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验字[2021]2-40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2025年8月19日,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存放银行银行账号专户余额备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醴陵支行61194800121852,209,249.61日用陶瓷生产线技术 改造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醴陵支行61194666346871,483,709.29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 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醴陵支行58337908850765,574.23溢百利瓷业能源综合 利用节能减碳改造项 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醴陵支行595083278730390,825.37红官窑日用陶瓷智能 制造产业化建设项目
合计124,149,358.5  
三、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与中原证券(协议中简称“丙方”)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协议中简称“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11948001218,截至2025年8月19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52,209,249.61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日用陶瓷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习歆悦、白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9、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丙叁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提交株洲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在株洲进行仲裁。仲裁裁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与中原证券(协议中简称“丙方”)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协议中简称“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11946663468,截至2025年8月19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71,483,709.29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习歆悦、白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5
、乙方按月(每月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9、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丙叁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提交株洲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在株洲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一”)、湖南华联溢百利瓷业有限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二”)与中原证券(协议中简称“丙方”)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协议中简称“乙方”)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83379088507 2025 8 19 65,574.23
,截至 年月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二溢百利瓷业能源综合利用节能减碳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习歆悦、白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一、甲方二应及时与相关方9、若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一、甲方二未作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方一、甲方二、乙、丙肆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提交株洲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在株洲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2、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

六、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一”)、湖南醴陵红官窑瓷业有限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二”)与中原证券(协议中简称“丙方”)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协议中简称“乙方”)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95083278730,截至2025年8月19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390,825.37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红官窑日用陶瓷智能制造产业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习歆悦、白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一、甲方二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9、若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一、甲方二未作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方一、甲方二、乙、丙肆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提交株洲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在株洲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2、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原证券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湖南华联溢百利瓷业有限公司与中原证券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公司、湖南醴陵红官窑瓷业有限公司与中原证券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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