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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明康德(603259):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02日 17:45:36 中财网
原标题:药明康德: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修订)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修订)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及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遵循客观性、政策性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对本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独立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公告核稿、校验及披露错误追责问责的机制,配备充足的、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在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的管理工作。公司设内部审计机构,承担内部审计主要职责,开展内部审计主要活动。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管理等工作背景。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合理的结构,配置多专业人员以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

第十三条 根据审计具体项目需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临时性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审计人员,包括审计专业以外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加特定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二)对公司及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四)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六)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及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估;
(七)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九)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股东大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 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 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 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任务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专项审计、管理审计等。

第二十二条 财务审计,主要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内控审计,主要是对公司整体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计。

第二十四条 专项审计,主要指对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应收账款等公司资产、负债、利润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管理审计,主要指以公司的各管理部门为基本对象,通过对公司各管理部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及其履行状况以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而进行的审计。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环节。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除涵盖经营活动各个环节外,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还应当包括各方面专项管理制度,包括印章使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具体实施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应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重大投资、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因审计工作需要,内部审计部可请求公司管理层协助协调相关公司(部门)关系。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三天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公司(部门)。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第三十六条 在执行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并完成审计主要步骤后,内部审计部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应在五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内部审计部应将《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委员会。

经审核批准的审计报告是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有效依据。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依据审计报告,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和改进建议,拟定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

第三十八条 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内部审计部提出,内部审计部应在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予以表彰。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公司行政处分:
(一) 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公司内部相关规定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 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四) 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机密的;
(五)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拒绝提供凭证、账簿、会计报表、证明材料和其他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决定的;
(五)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它情形;
(六) 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或检举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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