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亮科技(300348):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时间:2025年09月02日 18:10:17 中财网
原标题:长亮科技: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
报告

保荐人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长亮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余冬联系电话:021-23183957
保荐代表人姓名:薛阳联系电话:021-2318708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项目工作内容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因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三会运作不规 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完善、部分 内部制度未及时更新的问题;在内部控制方 面存在销售合同订立相关内部控制不到位、 获取收入确认依据相关内部控制不完善等问 题;在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存在部分收入确认 不规范、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不审慎等问题, 公司及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王长春、李劲 松、赵伟宏于2025年1月9日收到了《深圳证 监局关于对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24〕268号)和《深圳证监局关于对 王长春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69号),并于2025 年1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 对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5号)。 保荐机构向公司相关人员了解了上述行政监 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和公司后续拟采取的相关 整改措施。经了解,公司收到《决定书》后,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向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 进行了通报、传达,召集相关部门对《决定 书》中所述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整改计划, 落实整改措施,强化了公司的内控管理、提 升了风险防控能力。 同时,保荐机构亦通过定期访谈、询证函、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项目工作内容
 现场核查等方式,持续跟踪并督促公司及董 监高人员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财务会计 等方面瑕疵的整改。截至目前,公司的整改 效果良好。后续,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 的整改情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尚未开展,拟于2025年下半年开展
(2)培训日期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不适用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 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4.3条的要 求;不适用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第4.4.8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 为普通股份;不适用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不适用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 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情形;不适用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遵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四节 其他规定的情况。不适用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参见“一/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相关内容 
3.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参见“一/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相关内容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 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 面的重大变化情况)参见“一/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相关内容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解决措施
1、股份限售承诺不适用
2、股份回购承诺不适用
3、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 用方面的承诺不适用
4、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 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 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 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1)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 君安”)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海通证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2025年3月14日(即 “交割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承继及承 接原海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自 2025年3月14日合并交割日后,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深 交所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如下:2025年5月23日,因 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和深 交所审核问询的要求充分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
报告事项说明
 性,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国泰海通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2)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于2025年1月9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 于对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68号)和《深 圳证监局关于对王长春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69号),于2025 年1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 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 〔2025〕第5号)。具体情况参见“一/8.关注职责的履 行情况”相关内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五、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各版头条